《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之“外保内贷”解读
1.适度的业务资格限制。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2.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3.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款的清收。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4.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信息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赖海军律师(横琴金融律师)
注:赖海军律师专注自贸区金融政策,立足横琴,擅长跨境金融、融资租赁和股权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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