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公司法》;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外资企业法》;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五)《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六)《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九)《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补充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一)投资者资产总额不低于 4 亿美元,且其在境内已投资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超过 1 千万美元,并有 3 个以上拟投项目;或,投资者在境内已设立了 10 个以上企业,其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 3 千万美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3 亿美元。
三、申请材料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文件;
(二)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
(三)合同 / 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已投资企业情况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八)经审计的投资方近 3 年的资产负债表;
(九)母公司出具的保证函(如母公司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投资);
(十)非法人代表签署文件的,应出具委托授权书;
(十一)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手续的,应出具投资者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十二)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材料简表
要件 |
份数 |
来源 |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文件 |
原件1份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 |
2.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 |
原件1份,投资各方签字(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
投资者出具 |
3.合同 / 章程 |
原件1份,投资各方盖章,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
投资者出具 |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或复印件1份 |
工商部门核发 |
5.董事会成员名单 |
1份,投资各方盖章,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各董事会成员签名 |
投资者出具 |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
原件1份,加盖公章 |
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及驻外使(领)馆出具 |
7.已投资企业情况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
复印件 各1份,加盖公章 |
工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8.经审计的投资方近 3 年的资产负债表 |
原件1份,加盖公章 |
审计部门出具 |
9.母公司出具的保证函(如母公司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投资) |
原件1份,加盖公章 |
投资者出具 |
10.非法人代表签署文件的,应出具委托授权书 |
原件1份,授权代表签字 |
投资者出具 |
11.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手续的,应出具投资者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
原件1份,投资者法人代表签字 |
中介机构出具 |
12.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
四、审批程序
(一)商务部政务大厅接收项目申报材料,并将材料及时转外资司办公室登记后送相关处室;
(二)经办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后,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如申请材料存在产业政策、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经办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补充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经办人起草批复文件,报处领导、司领导逐级审核;
(四)司领导签批后,报办公厅核稿、打印批复,同时电子传输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五)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申领批准证书。
信息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赖海军律师(横琴金融律师)
(赖海军律师专注研究国家自贸区金融政策,立足横琴,擅长跨境金融、融资租赁和股权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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