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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炼 |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之“内保外贷”解读

提炼 |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之“内保外贷”解读 凯恩斯咨询
201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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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2.取消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3.个人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参照非银行机构管理;4.以登记为主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

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并取消所有形式的数量控制。

2.取消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除个别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3.个人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参照非银行机构管理。

4.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内保外贷数据采集功能,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

5.取消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

6.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信息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赖海军律师(横琴金融律师)

注:赖海军律师专注自贸区金融政策,立足横琴,擅长跨境金融、融资租赁和股权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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