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调研国家工商总局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 号)、《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和《珠海市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规定,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我区决定率先实施“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以便利企业,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内容。实行“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后,拟设立的企业,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无需另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一照一码”赋码规则如下:使用国家发改委拟编制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国税、地税)登记号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编码位数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1 位)、机构类别代码(第2 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3-8 位)、主体标识码(第9-17 位)、校验码(第18 位)五个部分组成。
二、“一照一码”制度实施范围。自2015年6月29日起,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通过一口受理系统新设立的企业。
实施期间,国务院如果出台全国统一的“一照一码”改革实施方案,我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同步实施。
三、试行“一照一码”过渡措施。存量企业暂不实行“一照一码”。存量企业(含已经实行“一照三号”的企业)暂不实行“一照一码”,待全国“一照一码”改革方案公布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同步实施。
提供相关服务。过渡期间,企业因外出开展经营活动,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质监、税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凭其提供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特此通告。
信息来源:横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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