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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融资租赁具体优惠政策

全国各地融资租赁具体优惠政策 上善若水金融汇
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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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沈阳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沈阳作为我国装备制造业基地,具有发展融资租赁的良好土壤和产业需求。主要业务涉及制造、医疗


沈阳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沈阳作为我国装备制造业基地,具有发展融资租赁的良好土壤和产业需求。主要业务涉及制造、医疗、科技、工程装备、办公设备等行业。

2016年7月,沈阳出台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中,专门提出通过给予补贴方式,鼓励工业企业、中小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设备更新率。同时,出台了相关政策,申请专项资金1500万元,分三年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补贴。

今年沈阳市服务业委、市融资租赁协会将组织融资租赁企业与沈阳重点园区、开发区实体企业开展对接。依托装备制造产业优势,拓宽实体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下一步,沈阳将部署农机设备融资租赁,为农民谋福利

沈阳市融资租赁协会会长王英臣表示,目前沈阳融资租赁企业业务量并未饱和,还有很大拓展空间,今年计划实现在租责任额200亿元。

2016年8月,辽宁等七地正式获批第三批自贸区。其中,辽宁则是着力打造东北老工业基地对外开放的新引擎,提升东北的整体竞争力。而沈阳作为省会城市,将会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南沙融资租赁优惠政策:南沙去年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补贴超1.1亿元

    1月19日,记者从广州南沙融资租赁重点企业座谈会获悉,2016年,南沙给予第一批4家融资租赁总部型企业2015年度扶持奖励以及飞机租赁项目补贴,合计扶持奖励金额超1.1亿;南沙融资租赁企业获得广州市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金一共将近5000万元。政府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奖励补贴超1.5亿元,有力地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

  


                        广州南沙融资租赁重点企业座谈会现场

  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主办,南沙融资租赁工作组承办,在南沙融资租赁创新服务基地举办“广州南沙融资租赁重点企业座谈会”。参加本次会议的有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潘玉璋副主任、区政府阮晓红副区长以及20多家南沙融资租赁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

  南沙融资租赁工作组介绍了南沙融资租赁2016年发展情况及2017年工作计划,并通报了南沙融资租赁企业总部奖励情况及2016年项目补贴情况。会议就南沙融资租赁重点企业2017年发展计划和运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谈,探讨政企合作,推动南沙融资租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2016年,南沙给予第一批4家融资租赁总部型企业2015年度扶持奖励以及飞机租赁项目补贴,合计扶持奖励金额超1.1亿;南沙融资租赁企业获得广州市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金一共将近5000万元。政府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奖励补贴超1.5亿元,有力地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

  


                               广州南沙融资租赁重点企业座谈会现场

  会上,广州越秀融资租赁、珠江金融租赁、南航国际融资租赁、中交融资租赁、立根融资租赁、粤财金融租赁等企业代表介绍了企业2016年发展情况及2017年工作计划。同时,与会企业代表在扩大融资渠道(直接融资)、对重点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高端人才奖励、支持企业为南沙开发建设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宝贵建议。按南沙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指示,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南沙融资租赁工作组将积极研究企业提出的需求与问题,尽快协调解决。

  南沙融资租赁业发展迅速,建设华南地区融资租赁聚集中心开局良好。2016年,南沙融资租赁工作组在开发区管委会和金融工作局的领导下,依托新区、自贸区“双区”叠加优势,大力推动融资租赁业,积极探索融资租赁创新,致力于打造华南地区融资租赁集聚中心和中国融资租赁第三级,取得了初步成效。

  

 

                              图片来源广州南沙发布

  南航集团、中交集团等大型央企,省交通集团、恒健控股、粤科金融、越秀集团、广州城投、广州发展集团等省市大型国企,广发证券、宝新能源、达安基因、香江控股等上市公司已经在南沙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目前,粤财金融租赁已经获得银监会批筹,南沙诞生第二家金融租赁企业。

  融资租赁业务增长迅速,飞机租赁成为亮点。融资租赁企业的合同额从2014年底的不到100亿元,增加到近1000亿元,业务范围涉及飞机船舶、高端装备制造、工程机械、高科技设备、医疗设备、汽车等多个产业类别。飞机租赁方面,已经通过飞机租赁SPV项目公司引进落地12架租赁飞机,金额约9.31亿美元。

  


        广州南沙渤海四号租赁有限公司首架波音737-700HH飞机落地。(资料图)

  推动融资租赁创新试点政策的落实。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委支持新区金融改革的意见和自贸区总体方案,制定南沙自贸区内外资融资租赁统一试点工作方案;落实商务部将自贸区内资租赁企业试点的申报下放到省商务部门,推动中交租赁、宝新租赁两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成功申报落户;落实自贸区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的创新政策,联动南沙海关及机场海关,实现南沙自贸区飞机租赁项目在白云机场综保区入关,确保飞机租赁业务的顺利开展;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允许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的试点政策;推动落实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商业保理业务等上海自贸区试点政策的推广复制,安丞达融资租赁公司成为首家在南沙取得开展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经营范围的租赁公司,中交租赁等内资试点租赁公司也已经取得兼营商业保理的营业范围。

  


                              南沙召开融资租赁企业与金融机构洽谈会。(资料图)

  支持推动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创新。2015年9月,渤海一号租赁南沙SPV公司操作的首架以SPV模式引进的飞机交付使用,实现了广州飞机租赁零突破;2016年1月,天合国际租赁完成国内首单2架飞机资产的跨境资产包交易;发挥自贸区金融创新,支持企业通过跨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扩宽融资渠道,越秀租赁积极开展跨境融资和票据融资,利率开创业界新低,广发租赁利用大股东券商优势,大力拓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粤非租赁抓住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机遇,与非洲的肯尼亚等国签署2.5亿美元的设备租赁协议,支持中国制造的工程机械、矿山等装备制造产品出口非洲。


天津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一、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三、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 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四、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济南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4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二)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一)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或办事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或省外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40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   2.对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对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   3.对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350万元;对法人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50万元。   4.对已获补助的证券、期货营业部升级为一级分公司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参照本项政策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5.对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立的支行、支公司,补助50万元。   

(四)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连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入驻大连融资租赁服务园区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

(一)到位注册资本1.7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7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到位注册资本超过1.7亿元人民币的,每超过1亿元人民币,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二条  凡在甘井子区注册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商业贷款购买大型设备(单套价格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凡在甘井子区注册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为甘井子区所属企业提供融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根据其当年为甘井子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单一企业最高补贴3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符合大连融资租赁服务园区准入条件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暂定入驻园区两年内可免租金使用园区提供的办公场所。

第五条  甘井子区内的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第六条  甘井子区每年度组织入驻大连融资租赁服务园区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评优评级活动,根据其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合同余额等指标对企业进行排序,对优秀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单一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


浙江杭州(萧山区)融资租赁优惠政策及转让优势

1.房租补助:符合萧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第一年享受房租100%补助,第二、三年享受房租50%的补助。

2.人才引进奖励:企业内部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公司高管人员三年内按其个人对开发区财政实行贡献额给予奖励。

3.财政综合扶持: 符合萧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实行三年税收优惠奖励。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按企业对开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第一年全额给予奖励,第二、三年减半给予奖励。按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总面积平摊,对于单一年度开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在每平米1000元以上的企业,第二、三年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额60%给予奖励企业。

4.财政奖励:自经营年度起,给予连续3年开发区财政贡献额80%的奖励。


苏州融资租赁优惠政策及转让优势

1.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园区相关区域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的开业资金补助。

2.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园区相关区域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地自建、新购或租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园区相关区域的金融机构实行财政发展奖励。

 金融机构总部,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原则上按当年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五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及其基金管理公司,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按相当于企业当年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100%发展奖励。

4.经认定的金融人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经批准,可按本人实际工资额缴交园区公积金。

5.对园区金融产业创新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一事一议”的范围由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并报园区管委会审定。


武汉融资租赁优惠政策及转让优势

武汉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1)基建物资及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3)境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4)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租赁及土地政策

  租赁仓库和厂房的,实行免租、低租补贴;对投资额不低于3亿人民币的重点项目可供地支持。

3.人才特区政策

  对区内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给予100万-600万资金资助。享受住房、子女入学、出入境等相关扶持政策。


浙江嘉兴融资租赁优惠政策及转让优势


1.新注册设立的各类企业,经认定后,按实收资本给予2%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企业实收资本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资本进行计算。

2.新注册设立的各类企业,经认定后,每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前3年80%、后2年50%的奖励。

3.招商扶持。企业入驻总部园区大楼,并注册独立核算企业,经营符合总部园区业态要求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连续3年80%的奖励。


南通融资租赁优惠政策及转让优势


对新设立的符合《南通综合保税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且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加工制造类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下半年投产的企业可选择次年开始),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总额形成的市、区财力为基数,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进步。

1.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含)的企业,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基数的100%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基数的50%奖励。

2.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含)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基数的100%奖励。

3.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基数的100%奖励;第六年至第八年按基数的50%奖励。

4.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基数的100%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基数的50%奖励。

对实收资本符合上述条件的内资企业,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条  对新设立的专业市场平台类企业及其会员企业,自运营之日起(下半年运营的企业可选择次年开始)五年内,以企业缴纳一般增值税、营改增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总额形成的市、区财力为基数,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基数的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基数的50%奖励。

第三条  对新设立的、并在南通综保区内实际经营的研发中心、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结算中心、营运中心、交付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离岸金融外包中心、融资租赁、高端检测维修、地区总部、服务外包类企业,自运营之日起(下半年运营的企业可选择次年开始)五年内,以企业缴纳一般增值税、营改增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总额形成的市、区财力为基数,第一年至第五年给予100%奖励。

上述企业年收入在12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市、区财力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100%奖励。

第四条  对新设立的、并在综保区内实际经营的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国际配送与分拨中心、国际采购中心,以企业缴纳一般增值税、营改增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总额形成的市、区财力为基数,自运营之日起(下半年运营的企业可选择次年开始)五年内,第一年至第二年给予100%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50%奖励。

第五条  在南通综保区注册、纳税,不占用开发区(含综保区)土地、厂房资源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注册经营期限10年以上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他类型企业,自注册当年起(下半年注册的企业可选择次年开始)五年内,以企业缴纳一般增值税、营改增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总额形成的市、区财力为基数,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用于企业市场拓展和科技创新。

1.年度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基数的50%奖励。

2.年度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基数的60%奖励。

3.年度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基数的70%奖励。

4.年度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基数的80%奖励。

对纳入南通综保区统计的年度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以上奖励按1.05倍计算;对纳入南通综保区统计的年度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企业,以上奖励按1.1倍计算。

第六条  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财税贡献大、贸易流量大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企业更多的奖励。

第七条  除上述财政奖励政策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可继续享受国家、江苏省、南通市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的其他有关科技创新、人才、减免收费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与管委会签署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的企业,不执行本意见。

第九条  上述财政奖励由企业申请,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兑现。

第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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