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明确了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以下简称“56号文”)。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其中,56号文将资管产品纳税的正式实施时间定为2018年1月1日。
仅剩12天,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距离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正式施行已进入最后阶段。资管产品增值税对管理人而言是全新专业范畴,您准备好了吗?
金融业及资管产品营改增时间回顾
为便于各位看官更好理解新政,私募君先带大家整体回顾一下资管产品营改增相关时间点吧。私募君选取了一个横向的坐标图和政策表格展示条文和对应政策变化内容。

图片来源:普华永道咨询
发文时间 |
部门 |
发文 |
内容 |
2016-03-24 |
财政部、国税总局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1、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明确了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应税范围: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3、明确了纳税义务时点和申报时点; 4、列式了部分免税项目。 |
2016-04-29 |
财政部、国税总局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对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进行了明确。 |
2016-06-30 |
财政部、国税总局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进一步对于金融机构参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进行了明确。 |
2016-12-21 |
财政部、国税总局 |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
1、明确定义保本收益; 2、提出持有至到期概念; 3、规定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4、从16年5月1日回溯加相抵。 |
2016-12-30 |
财政部、国税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
1、明确了资管业务的范畴; 2、规范发放贷款注释。 |
2017-01-06 |
财政部、国税总局 |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
1、201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始缴税; 2、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缴税的从后续的抵扣。 |
2017-06-30 |
财政部、国税总局 |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
1、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2、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的范围; 3、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明确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销售额和应税额,但管理人需要汇总申报; 5、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缴税款可抵扣。 |
2017-07-26 |
财政部、国税总局 |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从目前发布的法规来看,虽对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和免税政策有规定和解释,但是对于资管产品特别是私募基金的应税范围以及免税政策还不明确。
我们看到很多业内人士及新闻媒体都对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提出了相关建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也在其官网也发布了相关调研报告。

随着起征时间的临近,一方面我们要先对政策法规熟悉,另一方面也需要等进一步的规定出台。
但对于我们管理人来说,还是需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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