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审核反馈出现新“姿势”,不少管理人收到这样的邮件反馈(部分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反馈):
“请贵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于【】年【】月【】日前来协会进行现场沟通,具体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9层。
贵公司定好时间后请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联系本协会。”

一、要求现场沟通原因汇总
1、协会认为合规风控负责人资质不够,法律意见书中无法看出合规风控负责人能独立履行合规风控职责;
2、协会认为申请机构的合规风控及其他任职高管存在“挂靠、兼职”行为;
3、协会认为法律意见书经多次反馈仍没有说清拟投资项目的募投管退过程;
4、协会认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年轻化”,可能存在股份代持行为;
5、协会认为拟投资项目不真实,要求被投资项目负责人一同到现场沟通;
6、协会认为包括外包机构的外包协议及其他协议存在造假现象,需要核实;
7、协会认为展业计划未能说清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
8、协会认为其他需要当面的约谈的事由。
二、现场沟通问答实况案例
1Q:请阐述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并举例说明。
2Q:请阐述募集流程和各流程大概内容
3Q:请阐述股权基金分类
4Q:请阐述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和特点
5Q:请阐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一般流程
6Q:请阐述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后管理的概念、内容以及作用。
7Q:请阐述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8Q:请说明你作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出资来源?
9Q:请说明你们团队如何做好自己的募集工作?
10Q:请说明你为什么看好股权私募基金的发展前景?
11Q:请说明你为什么要投XXX公司股权?
12Q:请说明你作为投资岗位负责人如何筛选投资标的?
13Q:请说明你作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为什么不担任高管?
14Q:请说明你们股东之间的是否存在代持关系?
15Q:请说明合规风控负责人在投管过程中,如何履行职能和职责?
2018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下称《须知》),《须知》新增“机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部分,并在此项下对股东出资作出要求“【严禁股权代持】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协会的这一反馈说明了协会对于申请机构出资人出资能力的重视程度。
其实,如果我们梳理从2018年4月起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反馈意见,不难发现,协会对股东出资能力的问题尤为关注。笔者对协会针对股东出资能力反馈做了如下汇总:
请申请机构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具出资能力证明,要至少出具两份材料,1、出资能力的说明(出资款的合法来源)2、出资款的证明材料(工资部分需要上传银行的工资流水,投资收益要有对账单以及投资时签订的凭证,计算方式为目前资产-成本=投资收益),房产分两种情况1、已经是货币出资形式的(要出具卖方合同与买方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用卖房收入-买房成本=卖房收入)2、还没有货币出资(买房合同或者房产证,目前房子市值证明,可以用卖房合同)。出资款证明需上传相关详细材料。
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对各项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款需要半年以上流水并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相关证明材料需扫描上传;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结论性意见应有相关尽职调查依据。
请根据以下意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已出资部分及未出资的部分均请提供【资金来源的构成说明及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或配偶工资收入出具银行流水或个税缴纳凭证;投资收益出具对账单;不动产投资收益提供买入和卖出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不动产应说明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情况(请勿仅上传银行存款证明或者汇款记录等);如为父母赠与,请提供无偿赠与协议,并提供父母的出资能力证明)。
关于出资来源证明,请提供【资金来源的构成说明及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或配偶工资收入出具银行流水或个税缴纳凭证;投资收益出具对账单;不动产投资收益提供买入和卖出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不动产应说明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情况(请勿仅上传银行存款证明或者汇款记录等);如为父母赠与,请提供无偿赠与协议,并提供父母的出资能力证明。法律意见书未核查并说明上述出资能力证明材料,且对两股东持有房产的抵押金额及除权净值未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请说明自然人股东收入情况及行业背景。(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房地产收入证明(卖房减买房成本)、理财收入证明(最终资产-投入资产+分红收入)、配偶收入等。
请股东补充提交出资能力证明(设定抵押的房屋价值应减除借款)。
申请机构银行流水显示,目前可用余额为股东XX借款,请说明实缴资金的来源及流向,股东是否以过桥资金出资,以及如何保证机构未来半年的运营?请上传机构自成立以来的银行账户流水单(基本户及一般户均上传)。请根据相关补正意见修改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请不要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直接修改,也不要删除原法律意见书。
通过对协会反馈意见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协会对股东出资的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Ø 证明文件-对股东出资能力证明至少需要两份材料:
1.出资能力说明(出资款来源构成说明);
2.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Ø 证明标准-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达到的证明标准至少应为:
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
同样,根据协会的反馈,我们可对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形式作如下整合:
Ø 工资: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或个税缴纳凭证”
Ø 投资收益:对账单&投资时签订的凭证”。投资收益=目前资产-成本
Ø 存款:半年以上的银行流水&说明对应收入来源
Ø 房产:已经以货币出资的,以“卖房合同&买房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的形式。卖房收入=卖方金额-买房金额。
未以货币出资的,以“买房合同或房产证&房子市值证明(可以用卖房合同)”的形式。
不动产应说明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情况。
Ø 父母赠与:以“无偿赠予协议&父母出资能力证明”的形式。
根据以上笔者对协会反馈的股东出资材料的整理,可以逻辑推理得到这样的“思路”,即可交易变现的资产,需有估值,而投资理财类资产至少需有合同和对账单。
理财产品:需上传理财产品合同和银行流水等;
公司股权:需上传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
股权转让:须有转让合同和转让收益银行流水等;
知识产权:需知识产权文件和估值;
其他可以证明出资来源的财产类型及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协会关注股东真实性、稳定性的现实要求,股东在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时,需着重证明:出资款为股东的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股份代持、虚假出资等情况。既要从正向证明股东具有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能力,又须逆向证明股东出资不存在瑕疵,以满足协会提出的诸如“银行存款需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设定抵押的房屋价值应减除借款”此类要求。
如前所述股东出资证明文件须有:
1、股东出资资金为自有资金的承诺函
2、股东实缴部分资金来源构成说明
3、股东实缴部分资金来源及构成的证明材料
4、股东未缴部分资金来源构成说明
5、股东未缴部分资金来源及构成的证明材料
律师对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得出综合性法律意见,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阐释。笔者认为,律师在论述此部分内容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尽职调查时,须核查资产证明材料,对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结合协会的要求,不仅要审查出资人资产证明文件,亦要关注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不动产是否有抵押等情况。
律师应对股东的各项收入来源进行合计并论述,得出股东出资能力是否与其实缴、认缴金额相匹配的结论。
此处论述的构架,建议涵盖“尽职调查过程、尽职调查结果、律师法律意见”三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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