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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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符合上述情形,并实施下列行为的是典型的非法集资活动。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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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危害
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易于引发风险。
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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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借用私募基金、P2P、众筹等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危害性大。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违规向社会(尤其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了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非法集资行为主体借助热点,选择不同载体,借助各种外衣,其本质大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行为。请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不要被“高额回报”诱饵所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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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非法集资常见的犯罪手法有:一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心理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二是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骗取群众资金。三是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私募基金、电子黄金、网络炒汇等名目,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金融名词前失去判断,欺骗群众投资。四是装点门面,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用合法的外衣骗取群众的信任。五是利用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所谓的慈善互助项目、金融创新投资平台,或者“消费返利”商城,您周围有几人参与?有无意识到这可能就是非法集资乃至赤裸裸的集资诈骗?
在银保监会举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表示,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继续下降,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呈现大要案高发、手段花样翻新,认定难度加大等特点,公众必加强警惕。

银保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表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有新的变化。
案件继续“双降”,但总体形势严峻
据统计:
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
2018年1-3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5%和42.3%,继续保持“双降”态势。
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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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案“遍地开花”,大要案高发频发
当前,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几乎遍布所有行业,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

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
案件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但中小城市、城乡结合地区、农村地区案件也在逐渐增多,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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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花样翻新,认定难度加大
一些不法分子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项目和产品,以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一些无商品、无实体、打着“虚拟任务”名头的案件陆续出现,许多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平台,近期还出现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开展非法集资等行为,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风险不容忽视。
此外,非法集资与传销、诈骗等犯罪相互交织特征在一些领域和地区更加突出,农村地区非法集资“口口相传”“熟人拉熟人”现象明显,这些都给防范和打击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公安部有关人士介绍称,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8600余起,发案数呈现高位运行态势。重特大案件多发,2017年涉案金额超亿元的案件达50起,且动辄数十亿、上百亿元,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天上不会掉馅饼,
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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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公司注册、资质办理、公司收购及转让、企业各类变更、商标专利申请、天猫入驻、一般纳税人申请、企业银行开户、企业财务税务代理,税务筹划,解除企业异常,注销,私募基金一站式等企业服务。
海外业务:
香港公司注册、离岸公司注册、海外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收购及转让、香港律师公证、香港商标注册、香港公司做账审计、香港银行开户、香港金融牌照申请,投资移民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