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扶持类
二、稳岗就业类
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我省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在岗参保职工人数,以每日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返琼务工人员在集中观察或隔离期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牵头会同企业所属地政府,区分不同工种给予企业一定补助,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人员集中办理居住证。采取“专人受理、集中制证、当日发放”的模式,由用工单位委派专人办理集中递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安排专人集中制证,当日错时发放居住证。
对高层次外籍人才以及在琼需紧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人,开通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疫情防控期间,对确需出国处理紧急事务、参加紧急商务活动以及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等情形的,开通“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不含邮寄时间)。
对我省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见附件),按照实际在岗参保职工人数,以每日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市县负责落实所属辖区内企业(含省属企业)补贴发放工作,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对2020年2月9日(琼府〔2020〕12号文印发之日)之后,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返琼务工人员进行集中隔离不超过14天的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组织返琼务工人员集中隔离,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生活补助200元/天,补助期限不超过14天。以上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从2020年2月9日起执行至疫情防控结束。
鼓励招用我省户籍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务工人员且务工人员月均工资不低于3000元的省重点企业及其招用的务工人员。每招用1名务工人员,给予用工企业补贴200元/月、给予务工人员生活补贴400元/月。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对2020年2月10日至3月15日组织务工农民工(含新招用人员)返琼的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2020年2月10日至2月29日返琼的,按照每人800元标准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交通补贴;3月1日至3月15日返琼的,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交通补贴。企业负责返琼务工农民工交通费用。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10名(含10名)以上我省户籍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的务工人员到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务工的,每成功推荐1名务工人员,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500元。向不同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推荐的务工人员,可累计计算。
对到省重点企业顶岗实习的职业院校学生,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学生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属于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同时享受我省现有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政策。
对职业院校组织动员学生到省重点企业就业或实习2个月以上(含)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院校一次性奖励,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对我省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在岗参保职工人数,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减负增效类
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免
从2020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减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上下调50%的费率政策
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
省内企业凡新增或转产防护类医疗器械产品(医用防护服、口罩)的,其检验检测费用全部免除。同时,为上述企业开辟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在协助企业执行标准、制修定企业标准、应用检测技术等方面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0年2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四、融资担保类
人民银行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共计5000亿元,加大对有序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行业等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行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普惠式金融服务。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 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和30%给予贴息;
已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省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和30%给予贴息;对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30%给予贴息。上述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单笔贷款的省级财政贴息,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可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我省已发放的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均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的贷款不适用《海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金规〔201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仍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可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其他类政策、措施
对于应对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 CT、车载 CT、移动 DR 等 X 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补办相关手续。
维持和延长认证证书有效期限,对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允许认证机构对其所持有的认证证书合理延长有效期,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既有认证证书,到期期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对涉及生产经营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物品的行政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专人“一对一”协助企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对医疗物资等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即来即办、即时审批。必要时,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受理审批方式进行特事特办。
实行包容性执法服务管理,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期办理驾驶证审验换证、机动车检验、身份证到期换领、居住证到期签注等业务的,以及《户口迁移证》到期、《准予迁入证明》到期的,可以延期到疫情结束后办理。在此期间,企业员工确有驾车出行等生产生活需求,或者有疫情防控、物资运输等应急保障需求的,对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等情形,公安机关不予处罚。因身份证、居住证逾期,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安机关在核实身份后予以认可。在疫情防控之前,各地推行旅馆业告知承诺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原定的60天核验时间,可推迟到我省疫情防控结束之后。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等级划分,实施分级分区管控。不得在高速公路主线、出入口、服务区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不得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低风险疫区全面撤销所有公路设置的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立即恢复封闭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取消不合理的车辆和人员劝返措施。严禁挖断、隔离县乡村公路。对复工复产企业运输涉及国计民生物资、生产资料的车辆和疫情防控所需的人员及物资运输、指挥调度等车辆,持有“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免检放行;保障运输农副产品、应急物资重点车辆进厂入村,保障货运车辆通行。对其他涉及复工复产、原材料运输、紧急公务、定制化包车客运和运输应急、生活物资及邮政、快递等“重要物资运输类”入琼车辆、随车人员,简化检查测温流程,优先快速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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