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央行官网消息显示,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牵头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央地协调配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则,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业务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维护属地金融稳定。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双,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中央和地方的监督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
二是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定义和监管规则。地方金融组织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强调地方金融组织持牌经营,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立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在《条例》中,“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引发热议,零壹租赁智库将从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条例》对融资租赁公司造成的影响、监管趋势及融资租赁公司应对策略方面进行分析。
01丨“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99%的租赁公司将受到影响
《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提到,也是本次引发热议的内容为“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
零壹租赁智库通过企查查进行查询发现,截至2022年1月6日在业或存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不含分公司)共有11180家,注册地点主要集中在广东、上海、福建、天津等地。
从租赁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情况来看,全国共有2994家租赁分公司,分属于767家租赁公司,约占租赁公司总数的7%。其中共有66家租赁公司拥有10家及以上(含)分公司,所占比例不足租赁公司总数的1%。而这66家公司共占有1714家分公司,占据全国分公司总数的57%左右。
图 1:融资租赁公司分公司概况
资料来源:企查查、零壹租赁智库不完全统计
头部租赁融资公司平均每家拥有26家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即使新规发布后,由于头部融资租赁公司覆盖经营地区较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冲《条例》颁布后对其形成的冲击,使本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平稳过渡。
然而,除这66家公司外,其余拥有分支机构的租赁公司平均仅拥有约1.8家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如果只能在审批省范围内经营租赁业务。总体来看,虽然7%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公司,而仅有不到1%的公司分公司数量足够支撑全国展业,那么意味着有将近99%(11114家)的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在本省或小区域内展业。
表 1:租赁公司分公司数量排名
资料来源:企查查、零壹租赁智库不完全统计
(注:该数据为通过企查查分类搜索后整理得到,数据更新于2022年1月6日。)
02丨六成融资租赁公司立足粤沪津,禁异地展业多数或遭“毁灭性”影响
从行业发展来看,更像是一场优胜劣汰的大战。
从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域分布的统计来看,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集中注册于广东、上海、天津等地,三地注册公司数量占全国租赁公司总数的60%,那么依据《条例》要求,意味着六成的公司要去竞争广东、上海、天津三地的资源。在此状况下,僧多粥少,有多少企业会在竞争压力下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注册公司少的地区融资租赁需求可能因此得不到满足,地区发展易受到阻碍。
图 2:主要地区租赁融资企业数
资料来源:企查查,零壹租赁智库整理
(注:查询时间截止于2022年1月6日)
此外,零壹租赁智库观察到,北京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较少,而在天津的租赁融资公司却达到了北京总数的将近五倍,这与两地的发展情况明显不相对等。究其原因,其一是天津保税东疆港区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将得到诸多好处,其二是北京曾在2020年出台相关的法规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相关政策进行规范。故而,北京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转移至天津注册,实际在北京等其他地区开展业务。
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是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从零壹租赁智库2021年的租赁公司案例分析可以看到,在地区集中度方面,华东地区和华中地区是公司最重要的业务开展区域,截至 2019 年末,华东地区和华中地区应收融资租赁款合计占比为59.16%,较上年末上升3.03 个百分点。公司业务主要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山东省和四川省开展。
再以广东省内大型商租租赁越秀租赁为例:
越秀租赁截至2020年底资产规模达到520亿元,资产规模位列广东省商租之首。据“21越租03”募集说明书透露,截至2020年末,越秀租赁存量租赁资产“业务区域主要集中在江苏、浙江、四川、广东、湖南等地,前五大地区占比76.29%。” 具体来看,在租赁业务投放区域方面,截至2021年3月末,公司存量投放区域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浙江、湖北以及湖南等地。其中,广东占比仅15.68%,江苏占比33.14%、浙江占比21.81%,省外业务占比高达近85%。
而通过企查查可以查到,越秀租赁仅在北京、杭州设有分公司,上海设有子公司;君创租赁则未设立分公司。
对于以越秀租赁和君创租赁为代表的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遍布全国,而分公司数量却十分有限甚至没有。如果不能开展省外业务,打击的级别应该不只是“重磅”,而是“毁灭性”的。
综上,禁止异地展业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具体来看,可总结为三点:
第一是小型融资租赁公司,面对异地展业开设分公司的情况,或将无法承受异地展业设立分公司的人力、办公等运营成本,只能转而深耕本土中小微业务。
第二,针对于本土业务量小,但跨区域业务量大的经营良好的融资租赁公司很可能在外地开设分公司甚至通过收购的形式,实现在外省的经营。但如果分公司审批收紧,该类公司的业务将受阻,只能转而专注于深耕本地中小微企业。
第三,在多地设有分公司且相应牌照齐全的公司则能受益于长期的稳定发展,较快适应新规则,占据先机。
对于如何解决异地存量经营机构问题,银行业管理措施也存在借鉴先例。比如,2018年《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过渡期内,对于存量经营性机构申请持牌的,在2018年与2019年年度机构发展规划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法人监管机构提交批量持牌申请”。
由此来看,如果“原则上不得跨省经营”是实现清除非正常类经营融资租赁公司,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走向合规化的手段之一,那后续也有可能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处理办法,有效避免一刀切,帮助融资租赁公司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异地业务。
04丨抓住过渡期,积极反馈意见,做好调整备案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对策来看,公司应抓住政策过渡期,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调整适应政策监管的收紧,并在征求意见期向央行反映困难。
就调整措施来看,主要应抓住过渡期政策,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对于全国性平台来说,转型调整之际尽快开拓市场,打通可能出现的不畅通环节;对于中型平台来说,则在深化本地经营的同时,根据业务分布情况,清点自身旗下分公司数量,可通过收购其他租赁公司股权、产权等形式,尽快将自己的业务合规化;对于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在《条例》实施后,积极开拓本地市场是第一要务,深耕小微企业,全方位开展各类融资租赁业务;对于经营陷入困境的公司应及时止损,及早退出市场。
从政府角度来看,央行已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各企业存在的困难也应积极进行反映。针对政策的修订或可在政府指导下,鼓励行业内小型融资租赁企业积极探索多地合作模式,建立全国性融资租赁平台,构建融资租赁产业链、供应链,实现各地金融资源在监管下流通顺畅,致力于各地小型租赁公司业务在合规的同时仍能正常开展。
本次《条例》不仅针对于租赁融资,更针对于地方金融组织包括的各类机构,在对融资租赁的实施细节上仍未披露,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或仍有所转机,但无论如何,各公司仍需保持警惕,做好调整准备,也可以通过下设分公司来应对本次限制,那么融资租赁分公司设立条件?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融资租赁分公司设立条件
1、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的特征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三、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各地融资租赁设立的要求
一、华东地区
1.上海:参照设立条件、程序申请办理
2.山东:外省租赁公司来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需持注册地监管意见,经会商后办理
3.江苏:重点审查总公司财务、信用等事项
4.福建厦门:总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年以上,实缴资本不低于5亿元
二、华中地区
1.湖南:总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
2.河南:总公司实缴资本3亿,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3000万元营运资金
三、华南地区
1.广东:参照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细则办理
2.广西: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
四、西北地区
1.青海:总公司经营租赁业务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
2.新疆:重点核查总公司财务、信用等5个事项
五、东北地区
1.吉林:省外租赁公司长期开展业务应以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申请业务报备
2.辽宁:省内设立分支机构需金融监管局批准;省外设立分支机构需报告金融监管局
六、西南地区
1.云南:租赁公司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需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华东地区
01
上海:参照设立条件、程序申请办理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7月26日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下列事项,应当参照设立条件、程序申请办理:
(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不包括在名称中去除“融资租赁”字样、不再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情形);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跨区变更住所;
(五)变更控股股东、新增主要股东;
(六)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七)合并、分立。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下列基本事项,应当在首次登录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定的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时进行初始备案;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不涉及登记(备案)的,在相关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定的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修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备案:
(一)主体信息,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联系地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监管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章程;
(三)各股东(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主要股东)名称及其认缴资本、实缴资本、持股比例;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SPV项目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或注销;
(六)投资设立、入股(或退出、注销)其他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
02
山东:外省租赁公司来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需持注册地监管意见,经会商后办理
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2月1日印发
第十一条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租赁公司来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持该公司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市场监管部门会商后办理。
03
江苏:重点审查总公司财务、信用等事项
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1月22日印发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监管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一)实收资本金情况;
(二)财务状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监管评级情况;
(五)融资租赁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付情况;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04
福建厦门:总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年以上,实缴资本不低于5亿元
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2020年9月2日印发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年以上;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熟悉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拟设分支机构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融资租赁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有批准或者备案等要求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要求履行批准或者备案等手续。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拟设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组织架构、主要业务模式、设立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内容;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信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证明其纳入监管名单的相关文件、近2年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情况、近2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融资租赁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司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书面意见;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材料;
(五)拟设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融资租赁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还应当提交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其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本市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关规定,并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书面报告市金融监管局。
二、华中地区
01
湖南:总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
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2021年1月28日印发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已纳入银保监会监管名单;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融资租赁公司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
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子公司的具体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3000万元的营运资金。各分公司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企业拟设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营运资金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拟任负责人的简历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融资租赁公司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四)融资租赁公司住所地监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的证明;
(五)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02
河南:总公司实缴资本3亿,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3000万元营运资金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11月24日印发
一、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一)子公司设立条件
省内外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到位。其他申请条件、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申报程序及有关要求均应按照《公司法》及《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融资租赁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17号)等规定进行办理。
融资租赁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之和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二)分公司设立条件
我省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3000万元的营运资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总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经营管理规范、无违规经营行为和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3.具有熟悉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分公司负责人及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人员;
4.具有与分公司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三、华南地区
01
广东:参照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细则办理
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19日征求意见
第八条 市级监管部门就公司注册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会商时,应参考以下情况提出相关意见:
(一)名称中是否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二)注册资本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有合理的实缴计划,资金来源是否为出资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股东信用是否良好,具备与其出资金额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
(四)发展战略、展业模式是否清晰明确,盈利模式是否可持续;
(五)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信誉状况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六)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七)在注册地是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八)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的,是否按规定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合并和分立,参照本细则第八条办理。
02
广西: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20年10月10日印发
第十三条 符合引金入桂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广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的,母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六)经审计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款。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注册地主管部门。
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主管部门配合。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拟任负责人的简历;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融资租赁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的证明;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西北地区
01
青海:总公司经营租赁业务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
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2020年8月25日印发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自分公司、子公司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
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子公司的具体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各分公司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应当向拟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报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且不限于名称、住所、负责人、运营资本或注册资金及主要业务模式等方面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且不限于拟设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开展业务的行业和领域、组织管理架构、效益分析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拟任负责人证明材料及简历;
(四)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的证明;
(五)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等;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拟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由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
02
新疆:重点核查总公司财务、信用等5个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11月30日印发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监管部门应就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一)实收资本金情况;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公司信用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东北地区
01
吉林:省外租赁公司长期开展业务应以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申请业务报备
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第十一条 省外融资租赁公司拟申请在我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备,长期开展业务的应以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申请业务报备。
第十二条 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准入:
(一)总公司具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资质;
(二)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三)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备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第十三条 拟跨省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提交以下报备材料:
(一)总公司申请书(应载明拟准入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
(二)总公司章程;
(三)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含可研报告);
(四)总公司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总公司最近两年财务报告;
(六)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涉及公司公示信息;
(十)信用中国(吉林)报告;
(十一)总公司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报告;
(十二)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十三)总公司业务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分支机构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十五)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六)授权委托书;
(十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02
辽宁:省内设立分支机构需金融监管局批准;省外设立分支机构需报告金融监管局
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20年9月15日印发
第十条 省内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金融监管局。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公司名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营业地址、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省金融监管局批准。
六、西南地区
01
云南:租赁公司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需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6月15日印发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相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信用状况良好;
(五)对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拟注册地县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县、州市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会商,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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