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举报指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规范语言称税务检举,我们通称税务举报)。
目前适用税务举报的文件主要有:
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公布 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三、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
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作如下点评:
1、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点评:区别在于实名检举可得到税务举报中心的回复(仅限于查处结果)且可领取奖金,但匿名检举就没办法给你了。
2、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点评:这是税务举报的受理单位,二个渠道,其他部门得到的案件线索也会转给税务举报的受理单位
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确定第一联系人;未确定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第一联系人。
点评:举报费用不给报销,因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但给奖励。
4、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二)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除前款规定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
点评:这就是很多举报人举报的案件得不到处理的原因,因为你的举报行为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所以举报时按归记叙文的时间、地点、人物、内容、结果的要素进行正确举报。
5、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五)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
点评:这是对举报案件的分类处理的规定,明确了那种情形对应的那种处理办法,只要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即可立案,所谓的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就是符合上述的记叙文件要素即可。
6、稽查局举报受理部门(以下简称举报受理部门)负责接收书信、来访、互联网、传真等形式的检举线索。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专岗负责接收的电话形式的检举线索,应填制举报工单后移交举报受理部门进一步处理。
案源部门对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判断,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处理。推送和转办的案源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门制作《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信息来源部门补充资料:
(一)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二)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的情形,可以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充资料;
(三)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补充资料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四)其他需要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门制作《转办函》,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处理:
(一)检举、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协查事项需要提供纳税人查无此户、非正常、注销等状态证明或者提取征管资料、鉴定发票等事项,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取证;
(三)案源信息涉及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
(四)其他需要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工作的事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暂存待查处理:
(一)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督办、交办案源信息,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二)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检举案源信息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三)纳税人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四)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案源,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协查):
(一)督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只涉及协助取证等事项,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可以完成,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的;
(二)检举案源信息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举报受理部门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
(三)协查案源信息不符合《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直接立案条件的,应当根据协查要求及时安排调查核实(包括协查);
(四)其他特殊案源信息,存在一定疑点线索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需要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的,应由案源部门或者举报受理部门或者协查部门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转送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检查部门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检通二)》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反馈安排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的部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案源:
(一)督办、交办事项明确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二)案源部门接收并确认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案源,以及按照稽查任务和计划要求安排和自选的案源;
(三)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的检举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案源;
(四)协查部门接收的协查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协查证实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转办案源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税收违法线索清晰的案源;
(六)经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案源;
(七)其他经过识别判断后应当立案的案源;
(八)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
点评:这是税务稽查案源部门对案源的处理流程,它有严格的程序和内容要求。
7、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点评:现在有很多的职业举报人,还有因各种原因引发的举报人,由于网络信息的公开,举报的线索来源变得容易取得,如上市公司的年报及公开信息、电商的销售数据、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主体的公示、同行、掌握公司涉税信息的人员,这些举报主体一般掌握的内容真实性高,容易立案。加上举报还有奖金且不缴个人所得税,导致举报案件激增,但举报人也应注意,切不可利用举报信息来敲榨被举报人,这样容易涉嫌犯罪。
作者简介
陆建飞,税务领域工作者,从事税务工作38年,经历过税务疑难杂症、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的应对实操案例500+,同时对税务策划较为熟悉,原创发表过70篇税务实操文章,抖音号为“陆哥税务稽查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