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向珠海市荃邦贸易有限公司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珠斗白蕉税 税通〔2024〕5592 号)。注:以上为公开信息,来源为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zhgkml/zhdmgkml_qttzgg/2024-08/01/content_7ec8eca3a03f4a54a60248831d66db95.shtml
该通知书的事由为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具体内容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据此我们可以初步判断,珠海市荃邦贸易有限公司可能犯了一个比较容易出现的常识性错误:出口货物都应当免税,免退税,免抵退税,还能征税?
的确,这些概念很容易把非专业人士绕得云里雾里的,下面我们就以表格的形式做一个罗列。

从上图可见,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处理,还有最后一种征税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应当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为什么不同的出口货物劳务,会有区别对待呢?这主要和国家的政策导向有关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文件的规定,出口应征税货物是指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出口环节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主要有“两高一资”货物,即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货物,如钢材、锑氧化物等。
因此,珠海市荃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罗列报关单号内的商品货物,很可能是“两高一资”货物。再联系到该公司成立于2024年5月16日,也就是刚刚成立的背景,可以推断公司不仅对自己贸易出口的货物属于“两高一资”货物而不知情,更不知道相关税收政策对该类货物的增值税处理为征税而非免税或免(抵)退税。
如果要征税,应当如何计算税额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项: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销售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 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 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纳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税率)×征税率
这里要强调的是,该政策文件出台与2012年,目前已不存在征退税差。
可以肯定的是,珠海市荃邦贸易有限公司所出口的商品货物,将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并退还已经申请退税的税款。如此一来,这批货物的成本将发生大幅度的变动,这单生意是亏是赔就不好说了。我们都清楚国际贸易中的竞争相对透明,且价格往往成为贸易可持续性的重要因素。
荃邦贸易刚刚成立不久,也许通过这次补税会发现:这种商品的业务,今后是做,还是不做了好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