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到如题目的咨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的刑法定义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以实际判例来看,并不会那么重。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陈某(自报),男,1981年9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某某公司1实际经营人,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2004年6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3年10月24日被某某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23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4〕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4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经营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期间,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刘志方(已判决)为自己虚开开票单位为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651,786.50元(以下币种同),涉及税款420,116.99元,均已认证抵扣。
2.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经营邦朔公司期间,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某某公司5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52,117.80元,涉及税款52,013.55元,均已认证抵扣。
2023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补缴全部涉案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最终回复
本案的税款金额为420,116.99+52,013.55=472,130.54不到50万,并没有顶格3年有期徒刑并处20万罚金,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可供量刑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