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关键概念界定
1.2 中马税收协定与 CRS 执行现状
2.1 产品一:非居民个人税号(基础版)
2.2 产品二:马来西亚税务居民身份规划(进阶版)
2.3 产品三:纳闽(Labuan)离岸公司架构(高级版)
3.1 CRS 的 “看穿” 机制:名义持有人与实际控制人
3.2 导管公司与空壳公司的识别
3.3 案例分析:CRS 穿透的实际后果
4.1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全球征税规则
4.2 马来西亚税号产品对中国税务居民的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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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马来西亚税号产品的核心风险总结
5.2 合法合规的税务规划建议
凭证要求:需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若为外文,需提供正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境外收入的明细凭证(如银行流水、股息分配公告);
抵免规则:采用 “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计算方式 —— 即同一国家(地区)的所有境外所得合并计算抵免限额,不同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分别计算,互不影响;
结转规则:若境外已缴税额超过抵免限额,超过部分可在未来 5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 即下一年度在该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可优先抵扣上一年度未抵完的部分。
股息所得:中国居民从马来西亚取得的股息,马来西亚可征收不超过 10% 的预提税 —— 低于马来西亚对非居民的常规预提税税率(30%),但需满足 “受益所有人” 的认定条件(即申请人需证明自己是该股息的实际受益人,而非导管公司);
利息所得:中国居民从马来西亚取得的利息,马来西亚可征收不超过 10% 的预提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国居民从马来西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马来西亚可征收不超过 10% 的预提税。
香港税务居民:根据香港税务局 2025 年 12 月最新更新的标准,满足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居住满 180 天” 或 “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 30 天” 的个人,可认定为香港税务居民。香港实行 “属地征税” 原则,仅对 “来源于香港境内的所得” 征税,境外收入(如离岸股息、资本利得)无需申报纳税;且香港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可进一步降低股息、利息等所得的预提税税率;
新加坡税务居民:满足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住满 183 天” 或 “持有 EP/SP 工作签证并在新加坡工作满 183 天” 的个人,可认定为新加坡税务居民。新加坡实行 “属地 + 属人” 的混合征税原则,但对境外股息、资本利得等被动收入给予免税待遇;且新加坡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税率最低可至 5%(持股≥25% 的情况下)。
5.3 总结与行动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