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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提供了包括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等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旨在支持上海临港新片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注册在临港新片区的企业提供更多样性和便利化的融资及使用方式。本期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的政策及操作实务。
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
在实施细则中,第十六条提到了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详情如下: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外债资金及境外上市筹集资金等)原则上应在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或向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投融资。
实施细则后带来的不同:
在实施细则推出之前,商业银行一般依据汇发[2016]16号文(以下简称”16号文“)【详情请见:https://www.safe.gov.cn/safe/2016/0615/6836.html】中的第四条,对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收入用途进行审核,给予结汇或支付。那么实施细则推出之后,对于新片区内的境内机构来说,在资本项目收入使用上究竟带来了哪些不同呢?

临港新片区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的政策拓宽了新片区内企业资金使用方式,办理环节也大幅简化了业务流程,降低企业劳务成本,有效解决了部分企业境外融资资金使用困难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助力临港新片区企业高质量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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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凌 CF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