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的新查册安排,公司登记册将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身分识别号码,让公众查阅。制订相关条文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个人资料的保障,同时让公众可继续按照公司条例下的目的查阅公司登记册,以确保登记册的透明度。
对此,我们整理了一些常见问题,供大家知悉。
一:新查册安排于何时实施,以及主要特点是什么?
新查册安排分三个阶段实施。有关的分阶段实施详情如下:
第一阶段
The first stage
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开始,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以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
第二阶段
The second stage
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开始,公司登记册中董事索引所载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下称「受保护资料」),将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下称「本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本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第三阶段
The third stage
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注册处申请不提供已向注册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下称「不提供的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本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不提供的资料。
注册处备存公司登记册可供公众查阅的个人资料,当中包括公司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以及公司秘书和某些其他人士(例如清盘人及临时清盘人)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类似的个人资料也包含在公司备存的登记册中,而该些登记册亦可供公众查阅。
二、新查册安排的第一阶段实施后,本地公司是否需要向注册处交付文件,以申报董事的通讯地址?
《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11第115A(7)条规定,在第二阶段实施前,公司无需因下列情况而根据《公司条例》第645(4)条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交付通知:
(a)将某董事(包括备任董事)的通讯地址记入该公司的董事登记册内;或
(b)更改载于该公司的董事登记册内的某董事的通讯地址。
然而,根据《公司条例》附表11第115A(8)条,如在紧接第二阶段实施前-
(a)有关公司的董事登记册载有某董事的通讯地址;及
(b)该地址不是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则该公司须于第二阶段实施后起计15日内根据《公司条例》第645(4)条就该董事的通讯地址向处长交付通知。
三、新查册安排的第一阶段实施后,本地公司是否必须要收起董事登记册及公司秘书登记册内所载有的董事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身份识别号码,不予公众查阅?
不是。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44及651条以及《2021年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修订)规例》,公司可不提供予公众查阅其董事登记册内所载的董事(包括备任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首部分除外),以及其公司秘书登记册内所载的公司秘书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首部分除外),但此并非强制性的规定。
四、新查册安排的第二阶段包含什么内容?
在新查册安排的第二阶段下,公司登记册中董事索引所载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将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
在这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
「指明人士」可向本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公司应采取的行动?
除了一般的董事名册及公司秘书名册包含所有受保护数据作内部纪录外,香港公司应制作一份董事名册的副本,以遮盖通常住址,并由董事的通讯地址取代。同样,董事名册及公司秘书名册上的董事和公司秘书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应由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并显示在董事名册及公司秘书名册的副本上。
为符合有关提交指定董事的通讯地址的新规定,须于2022年10月24日后15天内向注册处提交ND2B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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