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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 上海放大招--鼓励更多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政策资讯 | 上海放大招--鼓励更多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ENCOR Group 安客尔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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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

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五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总部增能行动”,加快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型经济,进一步鼓励更多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型企业,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全文)。


《规定》调整优化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包括:放宽母公司持股比例,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扩大功能性机构申报主体范围,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型机构或事业部总部等。


01

新增事业部总部


为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总部政策支持体系,修订增加了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具体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其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负责事业部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事业部总部。


申请认定事业部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的(一)至(三)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

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02

支持总部企业举措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


第十条(资金运作与管理)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为总部企业设立跨境资金池提供适配服务。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不同类型跨境资金池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资、融资等业务,在跨境资金池框架下便利总部企业的境内外资金运作。


第十一条(贸易便利)


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直接办理相关外汇收支手续,由银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提供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务。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纳入离岸贸易“白名单”。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支持)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创新平台等建设,申请承担政府科研项目,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并由相关部门提供辅导和帮助。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加入本市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和物品“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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