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关于临港新片区部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日,上海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临港新片区部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1日。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涉及两项外汇试点扩围:
上海QFLP外汇操作指引从临港扩大到全上海,统一了上海的执行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试点基金投资范围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部门规定。
试点基金的投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及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不得虚构交易。
管理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以及可以募集的境外资金规模(以下简称QFLP试点规模)后,应持如下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企业基本情况、拟发起成立试点基金基本情况、资金募集及投资计划、拟聘请托管金融机构情况等);
(二)地方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关于试点资格及QFLP试点规模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管理企业、试点基金登记或备案的证明材料,其中试点基金备案材料可于取得备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
QFLP专用账户收入范围包括: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从境外汇入的投资资金;从人民币募集账户划入和购汇划入的资金;外汇局允许的其他收入。
QFLP专用账户支出范围包括:对外支付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投资本金和收益;对外支付利润、分红、利息以及其他经常项下资金;结汇或直接以人民币划至人民币募集账户;外汇局允许的其他支出。
在如实申报资金用途并符合相关投资范围的前提下,试点基金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资金结汇。
1.《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2.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
3.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因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并出示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OCS集团多年来专注致力于提供跨境业务的一站式全品类商事服务,如需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欢迎联系工作人员:
Shelvin WANG 王继筱
高级经理 | 商务拓展
如有进一步需求,欢迎联系
联系方式:191-0218-6603
邮箱:shelvin.wang@offshore-china.cn
OCS集团一直致力于构建“全方位、多元化、高层次”的国际化服务平台,持续打造专业化的服务品质,为全球各行业企业提供全品类一站式综合商事服务。
集团凭借多年积累的丰富跨境并购实操服务经验,依托与其达成战略合作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临港新片区的优厚扶持政策,赋能并保障国内外企业高效率、低风险的有序扩张,助力并伴随企业全生命周期成长。
网站
https://www.offshore-ch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