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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近日海南省发布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服务工作的通告,之前全国各地已陆续出台相关文件。
一
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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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开展联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
2023年6月30日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办理申报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见附件)后,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供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2023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线上查验机制,经线上查验通过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通知原文
二
其他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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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文件名称 |
发布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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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
202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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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
20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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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
202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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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
202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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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 |
202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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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2021.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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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 贝尔 |
《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
202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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