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发布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
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6项,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公告全文)
图片来自于网络
适用范围
01
适用范围:
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在境内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H股上市)
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在境外注册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境外发行上市。(红筹上市)
本办法所称证券,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02
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情形认定
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超过50%;
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
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VIE架构相关
01
协议控制(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
对于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监管协同。证监会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
02
协议控制架构披露核查要求
发行人存在协议控制架构安排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就以下方面进行核查说明:
境外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情况,例如派出董事等;
是否存在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得采用协议或合约安排控制业务、牌照、资质等的情形;
通过协议控制架构安排控制的境内运营主体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领域。
规则适用指引
01
备案情形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后,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优先股的;
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在授权范围内采用分次发行方式发行证券的,应当在首次发行完成备案,说明拟发行的证券总数。剩余各次发行完成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汇总报告发行情况;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其他境外市场二次上市或主要上市的;
境内企业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并购公司实现境外发行上市的;
发行人在境外交易所退市后,包括退至场外市场,拟重新境外发行上市的;
02
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上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境内企业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
境内企业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依法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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