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推行公司迁册制度
建议的公众咨询
前言
图片来自于网络
财政司司长在财政预算案宣布,引入公司迁册制度,便利非香港企业迁册来港,善用香港的优良营商条件和专业服务。官网已公布相关文件供阅览,欢迎公众人士在2023年5月31日或之前提交意见书。(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征询全文)
01
背景及意义
2021年已建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设立简便的基金迁册机制,以便利外地基金来港营运。基于基金迁册机制的正面经验,现在是适当时机为香港设立一套可广泛适用的公司迁册制度。
设立公司迁册制度之后,有意落户香港的外地公司将无须再透过复杂和昂贵的清盘程序或法院核准的安排计划,便能无缝地把公司成立的所在地迁至香港。
吸引外来企业、投资和人才来港,是本届香港政府的一大施政重点。施政报告和财政预算案就此已提出不少举措,现再引入公司迁册制度,会为香港的政策工具箱多添一把良器。
02
立法建议
1. 建议修订《公司条例》 (第 622 章 ), 以引入向内迁册制度。根据《公司条例》,可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共分五类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拟议制度会适用于上述五类公司或在公司 原来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的相类似类型 。
2. 订立条文,确保公司在顺利完成迁册程序后得以保留其身分,即不会在迁册过程中产生新的法律实体。迁册来港的公司会与其他在香港成立的同类型公司一样,拥有相同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并须如其他公司般遵从《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
3. 设有迁册安排的司法管辖区,大多没有要求公司须通过经济实质测试以作出迁册安排(新加坡除外。新加坡要求拟迁册的公司符合资产总值 、全年收入和雇员人数方面的特定要求 )。为使香港的拟议制度可尽量涵盖不同类型和架构的公司(例如控权公司) ,我们无意对申请迁册的公司施加经济实质测试要求。此安排亦确保本地注册公司和迁册来港公司得到同等待遇 。
4.拟议迁册制度的运作原则,是迁册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产、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至相关合约和法律程序造成影响。迁册程序也不应影响公司在原有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责任,以免迁册程序被用作逃税等目的。我们将会对《税务条例》作出必要的相应修订,以订明经迁册公司的税务责任,并赋权税务局处理过渡性税务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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