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境内企业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
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近日,为配套《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与《管理试行办法》同步施行。(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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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
1. 调整适用范围,衔接调整适用范围,衔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明确适用于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
2. 为相关主体在境外上市活动中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
3. 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01
保持与上位法等相关规定的衔接
增加《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上位法律以及《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为依据,并将原《规定》标题和正文中出现的“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表述,参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的有关表述进行调整(第一条)。
02
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境外间接上市企业
与《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保持一致,将“境内企业”定义为包括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第二条)。
03
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确企业保密责任
《规定》要求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披露文件资料时,遵守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境内3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就提供的涉密敏感信息具体情况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第三、四、五条)。
04
明确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明确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八条)。
05
修改有关境外检查的规定
结合《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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