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自贸港15%个人所得税政策资质认定之
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22年第5号公告(简称“5号公告”)如下:
生产经营在自贸港
企业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账务在自贸港
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人员在自贸港
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 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
不符合实际性运营情形
(一) 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
(二) 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执行时间
5号公告的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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