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
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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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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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6月30日,北京、广东、深圳外汇管理部发布实施《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该试点落地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高水平开放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三地贸易投融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主要内容
跨国公司具体范围是什么?
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一)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二)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分公司以及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视同为成员企业。
(三)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什么是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通过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的业务,包括开展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的具体要求?
(一)近两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的反洗钱行政处罚记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原客户办理原有类别业务。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具体要求?
(一)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业务。
(二)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三)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集中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外债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外债业务。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具体要求?
(一)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二)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三)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集中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境外放款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什么是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账户管理具体要求?
(一)主办企业可持备案通知书,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
(二)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三)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四)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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