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公司
「唯一业务识别码」
前言
香港公司注册处分两个阶段在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规管下的实体实施「唯一业务识别码」。第一阶段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在有限合伙基金实施。第二阶段将于2023年12月27日实施,以涵盖有限公司和其他类型的实体。为配合第二阶段的实施,处长已修订相关表格。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2023号。
图片来自于香港公司注册处
相关条例表格修订
1.为配合「唯一业务识别码」第二阶段的实施,处长已修订与下列条例相关的117款指明表格,由【实施日期-2023年12月27日】起使用:
《公司条例》(第622章)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
2.除指明表格外,用以提出申请更正根据《公司条例》已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内所载在排印或文书方面的错误的行政表格「表格AD–更正已登记文件内在排印或文书方面的错误」同样已经修订。
表格主要变更
1.有关表格的主要变更在于取替「公司编号」。由于公司编号将在「唯一业务识别码」第二阶段实施后停止使用为公司/实体的识别码,表格的相关部份已作出修订,以供填报商业登记号码,而非公司编号。
2.除上述的主要变更外,香港公司注册处亦就表格作出了其它修订,例如:
采用新的结构化格式填报地址;
修订填报股东详情的格式;
增加栏目以供填报公司秘书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牌照编号等。
过渡性安排
1.所有经修订的表格须于【实施日期-2023年12月27日】起开始使用。然而,作为过渡性安排,在实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期间内,香港公司注册处会继续接受《公司条例》(第622章)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下使用现有的指明表格,但以下情况除外,即于实施日期的四个星期后(即由2024年1月25日起),香港公司注册处将不会接受以下现有的指明表格:
表格NNC1-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
表格NNC1G-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
表格NNC5-合资格公司的注册申请书
表格NN1-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注册申请书
图片来源于香港公司注册处(4P)
2.《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 571AQ 章)下使用的经修订的指明表格,将不设过渡性安排,现有的表格将由实施日期起即时不被接纳。
3.香港公司注册处会在实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继续接受现有「表格AD」,以便公司能够耗用库存。
欢迎垂询
如您对「唯一业务识别码」及相关表格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OCS工作人员,具体联系方式见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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