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新规
简并优化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涉及境内外多层架构,税务申报主体判定与数据填报等工作较为复杂。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取代2014年的相关规定,在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事项上,明确了申报义务人、申报对象、持股比例认定、填报要求等事宜。
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执行,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上,居民企业照此申报。
核心内容
图片来自于网络
一、申报义务人
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下称持股比例达标),应做申报。
1.直接境外投资的
直接持股比例达标的居民企业为申报义务人。
间接持股比例达标的无需申报。
2.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境外投资的
间接持股比例达标的合伙人(居民企业)作为申报义务人。
该境内合伙企业无需申报。
二、申报对象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被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外国企业(下称受控外国企业),应作为申报对象。
被居民企业多层间接持股的外国企业:根据穿透原则,每一层受控外国企业均为申报对象。
年度中间发生股权转让,导致年末持股比例不足10%的:该受控外国企业仍作为申报对象。
三、持股比例判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判定持股比例:
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相乘结果为持股比例。
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该层按100%计算。
四、填报要求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所示:
填报形式:填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申报时间:年度申报,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并报送。
受控外国企业填报数据年度:受控外国企业所在辖区纳税年度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的,按外国企业的纳税年度确定申报数据。
参考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9/content_6904366.htm
2.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150569/content.html
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https://www.gov.cn/govweb/gongbao/content/2009/content_1365919.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76/n812748/c119304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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