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权威回应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
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
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经党中央同意,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月30日下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关情况,权威回应热点问题。
01
Q
热点问题
《若干措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将对营商环境带来哪些改变?
A
权威回应
《若干措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聚焦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领域,提升便利化,增加透明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着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02
Q
热点问题
在《若干措施》中,有哪些金融举措?
A
权威回应
1、除特定新金融服务以外,允许内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保障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
2、压缩相关金融服务审批时限。表现在试点地区收到境外金融机构等提交的开展金融服务申请后,原则上要在120天内作出决定。
3、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更好满足个人和企业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境外金融服务的具体种类由金融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因跨境投资产生的资本出资、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等,在满足真实合规的前提下,银行应及时办理资金的汇入和汇出。
03
Q
热点问题
在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方面,具体有哪些措施?
A
权威回应
1、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为外国专家的家人来华共同生活提供便利条件,保障专家人才在华安心工作、生活。
2、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将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2年,并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为来华投资考察、准备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高管及其配偶和家属给予入境、停居留便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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