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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新规 | 香港税务局通告:纳税人和雇主应遵守相应税务责任

税务新规 | 香港税务局通告:纳税人和雇主应遵守相应税务责任 ENCOR Group 安客尔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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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香港税务局最新发布通告,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1(2)、(6)、(7)及(8)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所有雇主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2(4)、(5)、(6)及(7)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


香港税务局通告

纳税人和雇主的

税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税务局发布的通告—《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

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1(2)、(6)、(7)及(8)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

所有雇主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52(4)、(5)、(6)及(7)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


纳税人应注意的税务责任


01

第51(2)条

  • 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除非已接获该年度的报税表,否则必须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02

第51(6)条

  • 任何人士如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雇工作,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该等收入来源均为应课税的项目,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来源时,须在此等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03

第51(7)条

  • 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必须在离港日期前至少1个月以书面通加税务局局长,如因职务、业务或专业工作关系须经常离港,则这规定并不适用。

04

第51(8)条

  • 任何应课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须在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雇主应注意的税务责任


01

第52(4)条

  • 任何雇主如开始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雇员,则须在该项雇用开始日期后3个月内,将该雇员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02

第52(5)条

  • 任何雇主如停止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则须不迟于该雇员停止受雇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03

第52(6)条

  • 任何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1个月,则其雇主须在该雇员预期离港日期前1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在受雇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雇员。

04

第52(7)条

  • 任何雇主如须根据第52(6)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关于其雇员的预期离港日期,除非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同意,否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雇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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