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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 商务部细化解读:自贸试验区推进制度型开放措施

政策资讯 | 商务部细化解读:自贸试验区推进制度型开放措施 ENCOR Group 安客尔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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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务部自贸区港司负责人就《若干措施》重点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解读。

商务部自贸区

港司负责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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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

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

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


 ★ 前言 ★ 


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若干措施》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具体试点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商务部自贸区港司负责人就《若干措施》重点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解读。



01



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

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可依职权确定开展此项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和机构性质,并要求开展此项服务需获得许可。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仅可因审慎理由不予许可。



  解读

该试点措施的实施将助力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有利于吸引更多境外金融机构来华经营,参与中国市场;也将有利于我国金融服务提供者拓展海外市场,更好服务于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02



压缩相关金融服务审批时限

试点地区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在收到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与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后,于 120 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金融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并争取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



  解读

这一试点措施就金融领域的审批时效作出了高水平承诺,有助于为跨国金融服务者提供更透明、清晰、高效的流程标准,提升我国监管机构的效率和规范性,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提升金融业高质量开放水平。



03



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试点地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所得;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14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



  解读

对于投资试点地区的外国投资者,因跨境投资产生的资本出资、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及其他有关交易,在具有真实背景、合法合规交易的前提下,银行应及时为其办理资金汇入、汇出。若所投资试点地区企业为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的优质企业,银行可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凭试点地区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这一举措有利于提升外国投资者跨境投资便利程度,提升外资流动性,增强国际投资者对中国市场信心,吸引更多的国际资金进入。


04



 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

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境外金融服务的具体种类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解读

境外金融服务的具体种类将由金融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同时也将通过持续优化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等方式予以体现。这一试点举措有利于为试点地区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多样的金融服务和更加丰富的投资渠道,同时预留有审慎性操作空间,确保试点举措总体风险可控。



05



  便利商务人员入境

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2 年,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解读

本条措施强调给予外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随行配偶、子女等亲属提供入境、停居留便利,为外籍人员在华安心工作、生活提供必要保障,有利于吸引境外人员来华投资,提升我国利用外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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