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DI备案
避坑指南
很多企业在办理完ODI备案并于境外正式开展业务后,为了保障资金的流动性,会存在境外公司经营所得的资金想要进一步投资境外其他公司的情况,这就引申出了“境外再投资”申报的必要性。本文旨在介绍境外再投资的定义、注意事项及申报方式等内容。
政策法规依据: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发改委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01
境外再投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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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定义
境外再投资,指经ODI备案的境外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进行的再投资行为。
02
区别
商务部和发改委对于再投资定义的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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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再投资申报注意事项
图片来自于网络
01
申报情形
商务部:
只要境内企业利用其在境外的最终目的地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无论再投资金额大小,均需上报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发改委:
如再投资非敏感类项目,且中方再投资金额为3亿美元以上,则需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中方再投资金额为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申报。
*部分地区存在需要对3亿美元以下的再投资行为进行申报的情况,建议进一步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确认。
02
申报时间
商务部:
秉持“事后申报”原则,即完成境外再投资行为后,再进行企业境外再投资报告。
*鉴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存在差异,具体开展再投资行为后多长时间内需要申报,建议提前与商务主管部门沟通确认。
发改委:
秉持“事前申报”原则,即企业应该在再投资行为实施前,提交大额非敏感项目情况报告表,申报完成后方可开展再投资行为。
03
境外再投资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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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所在国相关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事后报告义务。
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后,随其他附件一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
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后,随其他附件一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发改委
企业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表》后,随其他附件一并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以上内容基于笔者多年ODI项目经验,并结合相关规定和与部分地区主管部门的深入沟通总结所得,OCS持续关注各地申报要求并及时更新相关讯息。为确保顺利申报,建议企业在境外再投资前请联系我们了解最新情况。
如您对ODI备案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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