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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 香港与内地“判决互认”《条例》核心问题答疑

政策资讯 | 香港与内地“判决互认”《条例》核心问题答疑 ENCOR Group 安客尔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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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香港与内地“判决互认”《条例》核心问题答疑!

香港与内地“判决互认”

核心问题答疑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

(第645章)


前言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条例》」)及《规则》已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生效。该条例不仅能利便当事人寻求在内地认可和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还能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一般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从而改善跨境贸易和投资环境。此外,为了提高香港与内地“判决互认”的便利性,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宣布于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新安排》)



Q1

什么是「香港判决」?


根据《条例》第2(1)条,「香港判决」主要是指由指明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命令、 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或定额讼费证明书(不论该判决、命令、判令或证明书如何称述),但不包括就临时济助作出的命令或禁止诉讼令

此外,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指明香港法院」包括以下几种:

终审法院;区域法院;

上诉法庭;原讼法庭;

竞争事务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或;小额钱债审裁处。


Q2

什么是「生效的内地判决」?


《条例》第2(1)条订明,「内地判决」指由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缴付令,但不包括就临时措施作出的裁定。此外,《条例》第8条订明,内地判决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在内地生效:

1.该判决可在内地强制执行;

2.属于以下情况:

(1)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内地判决;

(2)由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内地判决;或

(3)由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内地判决。该判决还需分:

按照内地法律,不准对该判决提出上诉;或

按照内地法律,对该判决上诉的限期已届满,而无人提出上诉。


Q3

是否可在任何时候,就任何内地民商事判决提出登记申请?


只可就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作出不属于被排除的判决,并在内地生效的内地民商事案件的判决,提出登记申请。此外,在申请日期的前2年内,出现没有遵从内地判决规定的情况(例如没有支付款项或履行作为),才可以提出登记申请。


Q4

审理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命令恢复或终止待决香港法律程序?


根据《条例》第29(5)条,审理法院只可在以下情况下,方可作出恢复或终止待决香港法律程序:

上述登记申请已了结;及

如有登记令作出,登记上述判决或部分,可申请将该项登记作废的限期已届满,或寻求作废申请(如有人提出)已经了结。


Q5

《新安排》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


《新安排》对当事人在实际权益的维护上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在内地和香港都有诉讼管辖权,且非两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前提条件下,如果当事人依据同一事实在内地及香港法院起诉,原告方有权选择更有益于自己的法院进行起诉,在胜诉后再到另一地点申请强制执行。具体示例见下图: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参考链接:

1.《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 常见问题

https://www.doj.gov.hk/cap645/sc/useful_information/pdf/Cap645_FAQ_sc.pdf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24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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