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优化上海市外商投资营商环境,上海市商务委近期梳理归纳了外资企业关注的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热点问题,旨在帮助企业明确再投资行为的范畴以及如何更好地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助力企业更好成长。
图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疑
1.再投资行为范畴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从非关联方处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2.利润支付形式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的支付形式不同,对企业的要求也不同。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如何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答疑
1.扣缴申报享受
利润分配企业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审核、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2.追补享受
境外投资者按照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实际收回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疑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待遇。
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补缴递延税款时,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疑
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补缴递延税款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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