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Ⅰ
增值税税率调整焦点问题答疑
2024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下文统称《即问即答汇编》),对2019以来,截至2024年7月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即问即答进行了全面梳理确认。需要说明的是,该《即问即答汇编》不作为税收执法依据,政策执行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系列文章将精选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减免、支持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等内容相关的焦点问题答疑,便利企业更精准查阅有关税费支持政策,助力其合规发展。本文主要介绍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焦点问题答疑的内容。
政策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
图片来源于网络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2019年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A单位开具正确的发票。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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