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3〕30号)(下称《通知》),以便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上海经济高质量发展,《通知》包含5项实施细则,其中经常项目1项,资本项目4项。
图片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境内再投资在沪免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注册在上海市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直接办理境外上市相关登记业务
注册在上海市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 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除外)原则上应在境外发行活动结束之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并提交相关资料。
(1)境外上市登记
需提供以下材料:
《境外上市登记表》(必要时应附上书面申请)。
证监会关于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备案文件(按照证监会要求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
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2)境外上市变更(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注销)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般情形):
《境外上市登记表》(必要时应附上书面申请)。
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有)。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3)注销登记
书面申请。
退市公告。
主管部门关于注销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有)。
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
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
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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