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对离岸信托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进一步规范。
长期以来,离岸信托作为国际财富管理及家族传承的重要工具,被广泛应用于财富保护、风险隔离、资产管理、代际传承及家族治理等场景。
随着全球税务透明度不断提升、跨境涉税监管持续加强,离岸信托已不再只是境外法律架构问题,其背后的资产来源、控制关系、收益归属及税务申报义务,正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关注。
对于已经设立离岸信托、正在筹划境外财富安排,或持有境外股权、房产及金融资产的个人而言,21号公告带来的影响值得重点关注。
本文结合公告内容及市场专业人士的分析,对政策核心变化、典型案例及仍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进行梳理。
01
为什么出台这份公告?
在英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信托制度较为成熟的司法管辖区,信托通常被用于财富管理、家族传承、风险隔离及慈善安排,其设立目的并不必然与避税有关。
但由于信托通常具有一定的保密性、灵活性及自由裁量特征,在跨境资产持有和财富传承过程中,如果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人、受益人或经济利益归属不够清晰,也可能增加税务监管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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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号公告的出台,旨在支持信托制度依法、合规运用,同时防范利用离岸信托安排隐匿资产、延迟纳税或规避个人所得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所规范的主要是境外设立的信托安排,不适用于银行、保险公司及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02
此次公告有哪些重点变化?
1.财产注入离岸信托可能产生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
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将动产、不动产等资产转入离岸信托时,因资产增值形成的"财产转让所得",原则上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信托财产在存续期间形成的年度增值,也被纳入征税范围。
这意味着,税务监管已不仅关注资产进入信托这一时点,也延伸至信托持有期间的价值变化。
2.信托收益原则上按照取得时纳税
公告明确:
离岸信托取得的利息、股息、租金等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原则上均属于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为避免重复征税,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益,在后续分配给受益人时,不再重复征税。
3.信托终止或资产处置仍涉及税务处理
公告规定:
信托终止或信托财产处置时,资产价值较上一纳税年度12月31日估值增加的部分,仍需依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离岸信托从设立、持有到终止的整个生命周期,均已纳入税务监管体系。
4.非居民设立的离岸信托并非完全豁免
公告原则上将非居民设立的离岸信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但同时列举了多项例外情形,例如:
信托财产来源于中国
信托财产实际受居民个人控制
居民与非居民共同设立信托
向居民受益人进行分配
非居民在中国具有住所
非居民仍享有信托经济利益等
因此,是否适用公告,需要结合具体信托架构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03
市场关注的四个焦点问题
除公告已经明确的规则外,结合市场专业人士的分析,目前仍有若干问题值得持续关注。
Q1:境外已缴税款能否抵免中国税负?
如果信托收益或财产转让所得已经在境外司法管辖区缴纳税款,相关境外税款能否抵免中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避免跨境重复征税的关键问题。
公告目前尚未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条件、抵免限额及具体申报要求。
案例1:已在英国纳税的信托,是否仍可能面临中国税负?
Q2:2023年1月1日前设立的离岸信托如何处理?
公告涉及自2023年1月1日起发生的相关事项,但对于更早设立的离岸信托,其历史资产成本、累计收益、历年估值及后续分配应如何衔接,目前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对于设立时间较早、资产结构复杂或历史资料不完整的信托,后续合规梳理可能面临较高难度。
相关人士需要重点关注:
信托财产的原始取得成本是否具有完整记录
2023年1月1日前累积的收益如何区分
历史年度缺少估值资料时应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2023年以后发生的分配是否涉及历史收益
早期设立文件及资产转移文件是否完整留存
Q3:未实现增值及资产减值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告相关规则,市场普遍关注:在资产尚未出售、没有形成实际现金收益的情况下,其年度价值增长是否仍可能产生纳税义务。
同时,如果资产某一年度出现减值,该等损失能否结转至以后年度,用于抵减后续增值,也是影响实际税负的重要问题。
案例2:房产价格先跌后涨,累计计税增值或高于实际净增值
Q4:特殊情形下由谁承担申报义务?
在部分复杂情形下,公告相关规则的实际执行仍可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例如,居民个人去世后,离岸信托将财产分配给非居民受益人,此时应由谁承担财产转让所得及信托收益的申报义务?
相关申报义务可能涉及:
已故居民个人的遗产管理人
境外受托人
非居民受益人
信托保护人或其他实际控制人
对于共同设立人、多层信托、复杂受益人结构及存在信托保护人的安排,申报主体的识别可能更加复杂。
因此,相关人士不仅需要关注“是否纳税”,还需要明确“由谁申报”“何时申报”及“如何取得申报所需资料”。
04
哪些人士应尽快开展税务评估?
结合21号公告,以下几类人士尤其需要关注:
|
1 |
已经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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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正在筹划将境外房产、企业股权或金融资产注入信托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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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信托项下已经产生利息、股息、租金或其他收益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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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托已经发生收益分配、资产处置或终止安排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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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经取得境外国籍或居留身份,但仍与中国保持较强联系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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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共同设立离岸信托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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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财富管理机构及专业受托人 |
05
现阶段可以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对于已经存在的离岸信托安排,建议尽早从以下方面进行梳理:
|
1 |
重新判断信托相关人士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及“住所”情况,避免仅依据国籍或境外居留身份作出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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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梳理自2023年1月1日起的信托资产、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及年度估值记录,评估是否存在申报或补充申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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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核查信托财产的原始成本、转入时市场价值及历年年末估值,并评估估值方法是否合理、持续且具有充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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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梳理境外已缴纳税款的类型、金额及相关纳税凭证,为未来可能进行的境外税收抵免做好准备 |
|
5 |
重新评估现有信托安排是否仍符合家庭财富管理、资产保护及代际传承目标,并综合考虑继续维持、调整或终止相关安排可能产生的法律及税务影响 |
ENCOR观察
“21号公告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对离岸信托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进一步走向制度化、透明化及全生命周期监管。
公告不仅关注信托收益是否实际分配,还将资产注入、年度增值、信托终止及资产处置等环节纳入税务管理范围。
这意味着,离岸信托的合规重点正在从“是否进行了收益分配”,转向对信托架构、资产来源、控制关系、受益安排及经济利益归属的综合判断。
与此同时,境外税收抵免、未实现增值、资产减值结转、居民身份判断及特殊情形下的申报主体等问题,仍有待在后续执行中进一步明确。
对于已经设立离岸信托,或计划通过信托开展跨境财富管理及家族传承的人士而言,现阶段不宜仅依据过去的税务处理方式继续操作。
更为稳妥的做法,是尽早联合境内外税务、法律及信托专业顾问,对现有安排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潜在申报义务及跨境税务风险,并根据家庭情况、资产结构及长期传承目标作出相应调整。”
免责声明
本文部分案例及专业观察参考Kenneth Yeung先生对21号公告的分析整理,其内容不代表安客尔中国(EncorChina)的观点。
文中意见与观察均为作者个人立场,作者对任何阅读本文的第三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
Kenneth Yeung先生:学士(商学),特许会计师(FCA),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CPA),英国税务师协会会员(ATII),特许司库师(M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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