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征意见:
外汇局拟推跨境投融资改革"六项举措"
01
前言
2025年6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征求意见稿)》共涉及三大方面,一是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二是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三是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分别包含四项投资端政策、两项融资端政策和三项支付便利政策,旨在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本文将重点介绍有关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的6大举措。
图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02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6举措
1.四项投资端政策
(1)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备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已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天津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陕西省、安徽省、湖北省、四川省、海南省、福建省、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河北雄安等部分省市试点。
(3)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4)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
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备注: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试点政策(即“科汇通”)已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河北雄安、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成都市、绵阳市、西安市、深圳市等部分地区试点。
2.两项融资端政策
(1)扩大跨境融资便利
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2)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
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03
结语
此次改革不仅是流程精简,更是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从"重审批"向"重服务"的里程碑式转变,中国市场正释放"制度型开放"的利好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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