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应课税收入,却没收到报税表,该怎么办?”
“个人入息课税,人人都能无条件申请吗?”
“新业务开张后,商业登记必须在多久内办好?”
这些看似基础的问题,正是纳税人和雇主在日常经营中频繁遇到的真实困惑。
为此,我们系统梳理了8个常见的税务实操要点——从报税表“失踪”如何处理,到新业务申请商业登记,再到雇员离港时雇主的法定责任等,帮助企业更清晰地理解香港税制,稳妥完成合规申报。
Q1:若纳税人有应课税的收入但没有收到报税表,他/她须在何时通知税务局?
A:根据香港税务局规定,若纳税人须课税,则纳税人应通知税务局。
税务条例第51(2)条规定,任何应课税的人士,除非已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否则便应【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其本人须就该课税年度而课税。
Q2:在什么情况下,一个未成年人(即未满18岁)也可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A:根据香港税务局规定,假若【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及其本身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属香港临时居民】,则该未成年可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就个人入息课税而言: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①是指他/她为明确的目的(例如教育、业务、就业或家庭等),自愿选择居于香港,并持续居于此地。
②除不论时间长短的暂时性或偶尔性的离开外,该人是惯常及正常地在香港居住,以香港作为他/她日常生活的地方,并以香港社会一般成员身分在这里生活。
③一个人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最终是取决于个案的事实。
「临时居民」:
是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士:
①该人在其选择的课税年度内,曾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为期超过180天,或
②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其选择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为期超过300天。
Q3:利得税报税表有哪几个系列?
A:根据香港税务局规定,利得税报税表有以下三个系列:
利得税报税表─法团(BIR51)
利得税报税表─法团以外人士(BIR52)
利得税报税表─有关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BIR54)
注意:
若某纳税人是法团或合伙业务经营者,又或者某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须以该纳税人的名义课税,则该纳税人须就有关的利润,填报利得税报税表。
就独资经营的生意利润应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内申报。
Q4:哪类人士不可使用“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服务于网上签署并提交法团的报税表?
A:根据相关规定,【法团的清盘人】不可使用“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服务于网上签署并提交法团的报税表。
Q5:如纳税人有欠税,税务局可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以追讨欠款。“第三者”包括哪些?
A:根据相关规定,“第三者”包括【雇主、银行、债务人/客户/租客等】。
需要注意的是:
若第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税务局会加征全部欠稅(包括第二期税款)的5%附加费,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
税务局就在缴税日期起计6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包括5%附加费)再加征10%的附加费。
Q6:新业务申请商业登记的期限是多少?
A:若有新业务,则须【由开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申请商业登记。
根据香港税务局规定,要办理商业登记,须遵循以下步骤:
填写订明的申请表格;
缴交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提供身分证明文件。
注意:若不依时提交申请,违例人士或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1年。
Q7:作为自雇人士,应当承担哪些税务责任?
A:根据香港税务局规定,作为自雇人士,须就独资业务或合伙业务赚得的应评税利润课缴利得税,须要:
备存足够的业务纪录至少7年;
根据会计纪录拟备账目;
填写及提交报税表,以申报业务利润或亏损;
除非已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否则应于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须要课税;
如业务已结束,须于1个月内通知税务局;
如地址有所更改,须于1个月内通知税务局;以及
缴付相应税款。
Q8:雇员离职及打算移居外地,雇主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
A:雇主应承担如下法定责任:
于雇员离港前一个月通知税务局;
就雇员填报及提交IR56G通知书;
扣起未支付雇员的款项至雇员清缴税款。
(上述信息内容来自香港税务局网站,具体解释以权威部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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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ashley.qu@encorgroup.com
参考链接:
1.就应课税事项通知税务局
https://www.ird.gov.hk/chs/tax/noc.htm
2.税务及应课税品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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