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信息来源于发改委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拟修订,出海投资有哪些新变化?
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0日。
此次修订并非简单修改个别条款,而是着眼于衔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称《规定》),修订完善现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2017)》】,以期更好在制度上保障对外投资发展和安全,强化企业出海投资信心。
对于准备“走出去”的企业,以及参与境外投资的个人而言,以下5个变化尤其值得关注。
01
投资主体进一步明确:居民个人也被纳入“投资者”范围
此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监管范围内所指的“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同时,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包括:
简单来说,以下常见行为都可能进入对外投资监管视野:
在境外设立子公司;
收购境外企业;
向境外企业增资;
取得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
通过境外平台进一步取得境外企业控制权;
投资者在境外开展再投资等。
这也意味着,企业主、高净值人士等在设计境外投资架构时,不能只看“投资主体是谁”,还要看整个投资路径和最终取得的权益之间的关系。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信息来自发改委
02
监管思路发生变化:ODI备案不是“终点”
过去提到ODI,很多企业可能更关注“备案拿到了没有?”,但从《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来看,对外投资监管正在从单纯关注项目准入,进一步向全过程监管延伸。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将实施对外投资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信息来自发改委
后续还将进一步完善投资过程中的报告要求。例如:
开展非敏感类对外投资,应当在实施投资20个工作日前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中方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或者项目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应当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10个工作日前提交相关报告;
属于核准、备案、境外再投资报告范围的项目,应当在完成或者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报告。
这也意味着企业进行ODI备案,将需要关注项目从立项、实施到完成或终止的整个生命周期。
尤其是当境外架构发生变化、开展境外再投资、项目出现重大事项变化时,企业都需要及时判断是否产生新的合规义务。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信息来自发改委
03
投资认定更看“实质”:不能只看资金从哪里出去
此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变化,即:判断投资是否属于监管范围,不能只看形式,更要看实质。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一条-信息来自发改委
简言之,判断一项境外投资是否需要纳入相关监管,不能简单理解成 “资金是不是直接从境内账户汇到境外?”,真正需要分析的可能是:
谁是真正的投资者?
通过什么路径完成投资?
最终取得了什么权益?
是否取得境外企业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是否具有经营管理权?
是否存在境外再投资?
这对于正在搭建境外控股架构、海外投资平台、跨境产业链布局的企业尤其重要。
04
金融投资有明确边界:普通跨境金融投资不等于ODI
居民个人被纳入“投资者”范围后,部分个人投资者在开展金融投资时常常会产生误区:是不是以后买境外股票、基金等都要办理ODI?
对此,《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 理财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不适用本办法关于核准、备案、 报告的规定。
换言之,正常通过既有跨境金融投资渠道进行境外金融资产配置,并不意味着要简单套用企业ODI核准、备案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边界”,即:如果投资完成后,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一致行动人共同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或者达到规定的股权、表决权比例,则可能不再适用上述豁免。
因此,判断一项投资属于普通金融资产配置,还是具有企业控制、经营等属性的境外投资,不能只关注“投资的是什么产品”,还要重点关注投资后获得了什么权益。
这对于计划通过境外资本市场进行长期投资、战略投资甚至产业并购的投资者而言,尤其值得关注。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三条-信息来自发改委
05
监管不仅“管投资”,也更加重视“护投资”
此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非单纯增加投资者的报告义务,从制度设计上来看,更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外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例如:
对于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等重大不利情况,完善相关报告制度;
同时建立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要求投资者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提交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
更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投资者报告的境外投资受到外国组织、个人的歧视性措施影响,或者受到外国组织、个人不合理剥夺、限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投资者请求,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
对于大额非敏感类项目、境外再投资以及项目完成或终止等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报告制度。
这释放出一个比较清晰的政策信号:对外投资管理正在从“管准入”,逐步迈向“全生命周期监管+强保护+重服务”的新阶段。
企业“走出去”以后,面对的风险已经不只是资金风险和经营风险,还可能涉及当地政策、政治、安全、法律以及国际关系等多方面因素。
因此,监管体系需要关注的,也不再只是企业“怎么投”,而是企业能否安全、合规、稳定地走出去并经营下去。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信息来自发改委
综合来看,我国对外投资管理正在进一步适应企业全球化发展的现实:
一方面,投资主体更加多元,企业、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都需要根据自身投资行为判断是否涉及相关监管要求;
另一方面,监管也正在从单一的项目准入,逐步延伸至投资前、投资中、投资后的全过程。
对于投资者而言,亟需重新审视自己的投资主体、投资路径、境外架构和风险管理机制,将ODI合规纳入前期境外投资的决策阶段或将成为可行之策。
(上述信息内容参考发改委网站,具体解释以权威部门为准)
延伸阅读:
新规落地|国务院最新发布《对外投资规定》,企业出海将迎来哪些变化?
信息来源-发改委
1.关于《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https://yyglxxbsgw.ndrc.gov.cn/htmls/article/article.html?articleId=2c97d16c-9ff00a63-01a0-230bacc4-0001#iframeHeight=810
2.关于《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view.aspx?src=https%3A%2F%2Fyyglxxbs.ndrc.gov.cn%2Ffile-submission%2F20260821144342192361.doc&wdOrigin=BROWSELINK
3.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https://yyglxxbs.ndrc.gov.cn/file-submission/20260821144311258866.pdf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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