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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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启动会在上海召开。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会上签署了合作备忘录,12家试点银行代表与重点客户签署了试点项目启动合作书。
2021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部分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1〕35号)。2022年1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了试点实施细则,推动试点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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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试点涵盖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以及4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主要体现在:
01
1. 便利优质企业经常项目资金收付。
2.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
3. 有序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范围。
4. 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
02
1. 开展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2. 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
3. 在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管理原则下,适度扩大试点区域对外资产转让的参与主体范围和业务种类。
4.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5.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
6.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可直接由银行办理。
7.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取消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要求。
8.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可自主选择跨境贸易投融资币种。
9.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规模上限。
03
1. 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平稳有序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3.与地方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辖区试点业务风险识别、评估、报告、应对处置等工作。
4. 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
备注:
复制以下链接游览器打开可阅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链接:
https://www.safe.gov.cn/shanghai/file/file/20220129/fba76b6836cd4014ada0c7c7c5aacc2c.pdf?n=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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