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发行上市备案
补充材料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官网公布最近一期《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2023年5月26日—2023年6月1日)》,共对5家企业出具补充材料要求,摘录股权架构部分补充信息如下:
【股权架构】
股权架构
(1)相关股权架构设立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及返程并购涉及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等监管程序情況、税费依法缴纳情况等;
(2)股东实控人刘**等10人尚未办理37号文登记,请说明未办理登记对你公司发行上市的影响及相关后续安排;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未履行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相关监管程序的具体情况、原因,后续整改措施(如适用),该等情形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影响。
(3)该等架构下的相关主体之间的具体交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境内主体资金支持的时间、金额、途径和方式,有关资金往来、利润转移安排等情況;
【总结】
自备案新规正式实施以来,证监会网站持续更新接受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情况表。本次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中,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未进行37号文登记的,均需补充说明未办理登记对发行上市的影响及相关后续安排。目前备案流程中37号文的合规登记已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关注。
3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为“汇发[2014]37号”故简称37号文,是中国籍自然人在海外持股的唯一合规登记,也是中国籍自然人境外资金回境的唯一合规通道。
如需进一步了解37号文相关资讯,请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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