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核心问题答疑
根据香港税局规定,除了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下获得豁免的人士外,全职及兼职雇员,以及自雇人士(包括独资业务东主及合伙业务合伙人),都必须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下文统称强积金计划)。雇员或自雇人士的强制性供款为收入之5%,并受限于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本文将重点介绍有关强积金计划核心问题答疑。
Question 1
雇员对强积金计划的供款在计算薪俸税时是否可获得扣除?
图片来源于网络
Answer
雇员对强积金计划所作的强制性供款可在薪俸税作为开支获得扣除,但不可超过订载于《税务条例》的最高限额。
Question 2
自雇人士对其本身向强积金计划所作的供款是否可在利得税评税中获得扣除?
Answer
任何自雇人士只可以就强制性供款当作营业开支而获得扣除, 但不可超过订载于《税务条例》的最高限额。
Question 3
若自雇人士的配偶亦受聘于该自雇人士所开设的业务,而业务对该自雇人士的配偶向强积金计划所作的供款是否可在利得税评税中获得扣除?
Answer
不可以。
Question 4
在2023/24课税年度若某人同时受聘于两间或以上公司,而他在每一间公司为他所开立的强积金计划的户口内所作的强制性供款均是每年18,000元。他所享有的供款扣除额是否是他在各公司的供款之总和?
Answer
雇员可就他向不同的强积金计划的户口的强制性供款获得扣税。不过,无论他对多少个强积金计划的户口作出强制性的供款,在2023/24课税年度内他所享有的供款扣除额上限均为18,000元。超出此上限的供款是不可获得扣除。
Question 5
若雇员转工,或聘请该雇员的公司倒闭,那么该雇员在强积金计划内属于强制性供款或雇主自愿供款的累算权益是否须纳税?
Answer
当强积金计划的强制性供款交给强积金计划受托人后,整笔款项将完全及即时归属于雇员,而雇员除在强积金计划法例所订明的特殊情况下,亦只能在达到65岁退休年龄,才能从强积金计划中取回所有由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累算权益。不过在任何情况下,雇员取回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是不用课税。
但如果雇主曾为该雇员作出自愿性供款的话,纵使该等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在雇员离职时仍保留在原有的强积金户口或转至另一新户口,由于《税务条例》的规定,该雇员将视作为已收取该等供款的累算权益。故此,若该等供款的累算权益是超出按《税务条例》所计算的「合乎比例的利益」,超出的部份是须即时缴纳薪俸税。
Question 6
在Q5中所提及的「合乎比例的利益」一词是什么意思?
Answer
假如某雇员为雇主工作少于10年,而该雇员因离职从强积金计划获取雇主为其作出自愿性供款所得的累算权益,根据该雇员受雇时间的长短,可以计算其免税的部份。
计算方法是以120为分母,完整的工作月份为分子,然后乘予获取的累算权益。这免税的部份,称为「合乎比例的利益」。
例子:
因雇主自愿性供款及有关的投资回报所得的累算权益=$100,000
服务的完整月份=72
「合乎比例的利益」(即免税的部份)
=$100,000 x 72/120
=$60,000
Question 7
在成立强积金计划时首次或特别整笔支付予强积金计划的供款,是否可作为支出在雇主的利得税评税中扣除?
Answer
雇主的首次或特别整笔支付予强积金计划的供款,准予在五年内平均分摊,在计算其利得税评税时扣除。
Question 8
雇主在每个课税年度内为其雇员向强积金计划所作的定期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是否可作为支出在雇主的利得税评税中扣除?
Answer
可以,但可容许扣除额以该雇员总薪酬的15%为限。超过15%的供款不得扣税。另外,若有关的支出已在过往的课税年度作出拨备,而该拨备又已获得扣除,则有关的支出将不可再获得扣除。
Question 9
某人获得政府向其强积金帐户的6,000元注款,有关注款是否需要课缴薪俸税或利得税?某人是否需要在个别人士报税表中将注款申报为收入?
Answer
某人不需要在个别人士报税表中将政府的注款申报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有关注款是政府在未被要求的情况下发放,这项措施是政府加强对每月入息在10,000元或以下人士的退休保障。有关注款不是从事受雇工作或生意所产生 , 因此不是应课税收入。
Question 10
作为雇主,是否需要在雇主报税表中将政府的注款申报为雇员应课税收入的一部分?
Answer
由于雇员不是因为受雇身份获得注款,该雇员无须在雇主报税表中申报有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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