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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星云 | 出境资金需求怕踩雷?速领这份合规指南@你(上)

知识星云 | 出境资金需求怕踩雷?速领这份合规指南@你(上) ENCOR安客尔
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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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将梳理企业对境外投资时资金出海的5种主要方式。


在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好多朋友在海外有业务往来,遵循大陆外汇管制下资金合规出境的问题尤为重要,本文为您呈现相关合规路径,帮助您更好的理解和解决实际问题。


路径一:5万美元个人购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操作要点

  • 留存用途凭证:要是用于留学,就得提供录取通知书、学费缴纳单据;要是用于医疗,就要提供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 合理安排购汇时间:别都赶在年末集中换汇,可以根据汇率的波动情况,分批次来操作购汇。

  • 直系亲属可共享额度:允许为配偶、父母、子女代办购汇事宜,不过需要提供户口本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二条:

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实行“关注名单”管理。


路径二:贸易/服务项下支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日期:2024-4-30】第一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 适用场景:小额高频支付(如技术咨询费、进口货款)。

  • 货物贸易:凭报关单、合同直接购付汇(需“单一窗口”核验)。企业需要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九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按展业原则,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即:

服务贸易:单笔>5万美元需提交《税务备案表》,证明交易合理性(如咨询费匹配企业规模)。

银行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以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的审核。


路径三:SPV返程投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不予受理和批准,但可以利用其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开展投融资。
在37号文项下,境内居民个人可通过SPV实现投融资及利得回程。


路径四:移民或者遗产继承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4]2号)第六条:

(一)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      

(二)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核准手续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三)取消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的要求。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可在银行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四)取消对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进行公证的要求;取消对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的要求。  

继承财产/移民财产

授权范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6号)第五条:

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为接受申请材料。


路径五:境外直接投资ODI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全称"境外直接投资”)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者对境外企业拥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意味着拥有超过10%的股权或投票权。

(2)长期投资,非短期的金融交易。

(3)投资活动通常涉及设立子公司、参与合资企业、并购等。

(4)涉及资金跨境流动,包括资本输出和收益回流。


境内企业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还需要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必要的手续。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ODI相关监管部门及办理手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的领域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第四条: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以上5种是企业对境外投资时资金出海的主要方式,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跨境资金流动将更加频繁和便捷。期待在合规的前提下,中国资金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更加高效、安全的流动和配置,为中国的国际化进程和全球经济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每一种资金转出的方式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限制。个人在选取资金跨境渠道时,应当基于个人实际状况进行详尽分析,并做出谨慎决定。并且,在众多方案中,应始终把合法合规放在首位。

合规是正道,才能走得稳,走得长。

(相关案例整理,供大家参考,具体解释以权威部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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