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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谢佩霖
本文来源 | 承以信INHE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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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较长,将分为上下两篇分期刊出,上篇请见海南全岛封关落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之新变化全面解读(上)
此为下篇。
三、封关后,海南自贸港的关税政策
海南自贸港的封关运作后,实施以“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为核心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这一政策主要体现在关税和进出口管理方面。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相较于内地的其他特殊经济区域,海南自贸港又有哪些政策差异和优势?
对此,下文展开具体分析:
(一)如何理解“一线放开”?
根本上,“一线放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为“《海南自贸港法》”)第十三条的归纳总结。
《海南自贸港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的除外。”
在海南封关运作之前,“一线放开”的自由程度有限,一定程度上并未达到《海南自贸港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由程度。在海南封关运作之后,“一线放开”的自由程度取得实质性提高。
这是因为:
封关运作前,适用于海南自贸港内企业的“一线”关税政策,主要通过“一负二正”的清单予以管理:
自用生产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限海南自贸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贸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
运营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属于政策适用对象;
生产用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限海南自贸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
在海南封关运作之后,取代上述“一负二正”的清单管理模式,海南自贸港内企业进口货物、物品,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即,由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取代上述清单,目录内的进口货物需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目录外的进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从结果导向来看,通过将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取代上述清单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海南自贸港封关之后,“零关税”商品范围会由封关前的近两千个税目,扩大到近七千个税目。扩大后的“零关税”商品税目,将占到全部商品税目的七成以上。
以下试举一例,直观呈现海南自贸港封关前后 “零关税” 政策的核心差异:
一家注册且实际运营在海南的生物科技公司,在封关前进口一台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高端科研仪器,可能由于不属于“零关税”商品而无法享受“零关税”,需要缴纳5%的关税和13%的增值税,合计税费为54万人民币。
在海南自贸港封关后,若该仪器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负面清单商品,且用于自贸港内的合法研发活动,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无疑将极大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的初始投入成本。
(二)如何理解“二线管住”?
“二线管住”的法律依据,在于《海南自贸港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
《海南自贸港法》第十四条,规定: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
《海南自贸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基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认为:
海南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货物,在满足在海南自贸港的加工增值条件后,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将免征进口关税,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实务中,根据2025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收暂行办法》,免征关税的加工增值条件,其核心内容归纳如下,其他细节要求可参见《暂行办法》或与专业税务人士取得联系: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是指在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平台完成备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在海南自由港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
需要注意的是,加工增值达到30%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免征进口关税:
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的;
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去壳、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微小加工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认定;
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三)海南自贸港的关税和流转税政策比较
相较于内地的其他特殊经济区域,海南自贸港在封关运作后,政策差异是什么,又有哪些优势?
对此,本文以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外高桥保税区片区(以下简称为“外高桥保税区”)作为比较对象,试以简要分析,供参考为盼:
1. 进口环节
(1)外高桥保税区
外高桥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进口一批零部件从境外到区内,应向海关申报货物用途。
只有经海关审核确认,该用途属于区内允许的保税业务功能(如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研发等),该批货物方可享受保税政策,即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海南自贸港
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经认定成为“零关税”政策享惠主体后,其进口用于生产经营的自用设备、交通工具及原辅料,若被列入官方发布的负面清单,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实务中,在海南封关运作后,“零关税”商品税目,将占到全部商品税目的七成以上,已经覆盖到绝大部分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
2. 加工环节
(1)外高桥保税区
外高桥保税区仅限保税货物在区内企业之间流转时,可免征流转税,但这是附条件的、临时的监管豁免。
货物的“免税”状态与海关加工贸易账册深度绑定,自由流转严格限定于围网之内,其本质是海关保税监管下的暂缓征税便利。若后续内销,仍需按规定补征税款。
(2)海南自贸港
封关后,对于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来说,进口负面清单之外的“零关税”货物,从进入“一线”起,即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后续在全岛享惠主体间的加工、流转环节,可享受更广泛的增值税、消费税免征,且脱离了传统账册式监管,以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 为核心的监管模式替代。
特别是,通过“加工增值≥30%”的政策,能够有效衔接二线内销免关税的优惠,真正构建高度自由的贸易投资环境。
3. 销售环节
(1)外高桥保税区
区内企业将加工成品销往境外,若为一般纳税人且符合出口退税条件,可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同时免征出口关税及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若成品销往内地,海关将其视同进口,企业可选择按进口料件或成品的最终状态、价格和原产地申报纳税(选择性征税政策)。若选择按成品申报,需补征进口关税以及流转税。
(2)海南自贸港
封关后,区内享惠主体将负面清单外零关税货物加工的成品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若成品经“二线”销往内地,对海南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若增值未达 30%,则需补征关税,同时照章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包括我们在内的跨境税务专家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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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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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海南全岛建设成为高水平的自由贸易港的过程中,贸易自由便利、财政税收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多元、人才支撑基石,始终是国家高度重视和关心的方面。
对于海南自贸港的战略机遇和时代红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们,如何科学有效地运用好海南自贸港的各项优惠政策,或将成为左右企业未来数十年发展的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海南自贸港的政策体系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动态性” 的显著特点,并且这种特殊性体现在跨境贸易、税务规划、合规风控、投资架构设计等诸多领域。从实务看,仅凭企业自身,恐怕难以全面、精准地把握,甚至可能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合规流程疏漏,错失红利或引发监管风险。
因此,咨询并聘请专业的跨境法税团队,成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们抢抓海南自贸港机遇的必要选择。专业的跨境法税团队能够结合企业的业务布局和发展需求,帮助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化享受自贸港政策红利,规避跨境业务中的法税风险,为企业在海南自贸港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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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佩霖 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律师、中国会计师从业资格、中国基金从业资格。
长期致力于企业和企业主的法税合规领域,对于企业架构治理、企业涉税问题解决等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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