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文件(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现对运至或经停中国港口的货物,在提交电子舱单数据时,相关货物的收货人及通知方内容需补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nified Social Credit Number)18位或组织机构代码 (Organization code) 9位
如不及时提交,将无法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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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47050/index.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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