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得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但由于红字发票也有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一般是销售方留存记账联,其余联次交予购买方。
二、同一张发票即进行了发票勾选,又使用了扫描仪进行了扫描认证,有什么影响?
答: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会汇集所有勾选确认和扫描认证的发票,并进行去重,不会出现重复抵扣问题。
三、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得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时丢失,未认证抵扣,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您可根据丢失发票的联次,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五、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开具?
答: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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