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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傻分不清的“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傻傻分不清的“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玥心税务合规重构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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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跨期费用与跨期支付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扣除年度的差异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了,很多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将已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个税申报,虽然这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常见,但从税法严格意义上讲,这属于不合规操作,你可以根据工资所属期在年底进行计提,待实际发放之后,再进行个税申报

一、进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工资所属期,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所对应的月份或期间。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并应获得报酬的时间段。例如,某员工在2025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为公司提供了服务,那么这一个月的时间就是该员工7月份工资的所属期。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所以从时间角度“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与“税款所属时期”是同一时间段。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举例:某公司在2025年8月份发放7月工资,9月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那么,7月份为工资所属期,8月份为工资发放期和税款所属期,9月份税款申报期。

二、跨期支付的费用化工资薪金在哪个年度汇算清缴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已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可以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汇算清缴后仍未支付的应予以纳税调增,那么以后期间再支付是调减支付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还是追溯调整汇缴年度计提的工资费用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如何在税前扣除”的解读内容为,考虑到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加大了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总结一下: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再支付需调整至实际发放年度扣除。

举例:A公司2025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奖金10万元,2026年4月份发放7万2026年6月份发放3万,分别在哪个年度扣除?个税申报期分别是几月份

2026年4月份发放的7万2025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2026年6月份发放的3万2026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2026年4月份发放的7万工资个税申报期为2026年5月份,2026年6月份发放的3万工资个税申报期为2026年7月份。

三、跨期费用与跨期支付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扣除年度的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跨期费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票据的,企业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票据的,企业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待取得票据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一般来说,这个票据是指,凡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都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跨期支付的工资薪金的“实际发生”指的是实际已支付,并已按个人所得税申报要求履行了扣缴义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再支付需调整至实际发放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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