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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不征税发票”引起的匆匆忙忙、连滚带爬

一张“不征税发票”引起的匆匆忙忙、连滚带爬 玥心税务合规重构
202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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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来可以做到从从容容、游刃有余,结果最后匆匆忙忙、连滚带爬,这一切都来源于一张”不征税发票”。

本来可以做到从从容容、游刃有余,结果最后匆匆忙忙、连滚带爬,这一切都来源于一张不征税发票

最近在读陈老师的《税商觉醒》一书,书中有一个案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如何开发票问题,可把企业难住了。转让企业通过退票重开,冲减留底税额,转换纳税人身份等,实施了一系列税收安排的“组合拳”。原本只需要开具一张不征税发票就能解决的问题,企业却费尽心机,经过一系列错误的操作,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给企业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本文说的不征税发票指的是增值税的不征税收入发票。

那么关于不征税发票的种类,你又知道多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是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次应当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应对纳税人收取了款项但尚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付款方又需要凭证入账的不征税发票种类,截至202616日,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共有25项(31小项),具体如下:

编码

具体情情形

政策依据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财税2016〕36号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604

代收印花税

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605

代收车船使用税

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606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607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

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财税〔2016〕36号

609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610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611

不征税自来水

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

财税〔2017〕58号

613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614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615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616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617

代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航其他税费

 

618

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者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619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境外航段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财税2017年第90号

620

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

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621

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622

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

 

623

资产重组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624

代收政府性基金

 

62401

代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62402

代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624031

代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62404

代收农网还贷资金

 

62405

代收差别电价

 

62406

代收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62407

代收铁路建设基金

 

65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

总局公告2016年39号

开了发票怎么办?要申报吗?不征税发票如何申报?

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并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对应的销售额自然也就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

取得不征税发票的一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取得不征税的发票依然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熟悉这些不征税发票的应用场景后,遇到类似的业务,就可以做到从从容容,游刃有余。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比如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等,“不征税发票”仅代表开票时点未发生应税行为,但并不免除预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据政策规定,要预缴税款。

切记不要忽视预缴规则,否则就会引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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