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对近三年境外所得开展自查。
哪些所得是近三年境外所得自查申报范围?
一、居民个人的定义以及所得自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因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等关系在国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国税务居民(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以上九项境外所得都要纳入申报范围,不仅仅是只有工资才算。
比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美股、港股的股息红利,海外基金分红。
财产转让所得:买卖境外股票、债券赚的差价,出售海外房产的收益。
居民个人港股、美股等境外资产的投资所得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股息红利税;二是资本利得税,即股票买卖差价。
财产租赁所得:出租境外房产收到的租金。
其他:特许权使用费、境外劳务报酬等。
二、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抵免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举例:2021年A从境内取得工资薪金120000元,劳务报酬10000元,这两部分所得在境内缴纳了3608元个人所得税。在尼日利亚取得工资薪金100000元、利息股息红利60000元,同时在尼日利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6080元。此外,还有符合规定的“三险一金”4008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4400元,基本医疗保险3600元,失业保险480元,住房公积金21600元),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2000元。请计算一下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补税?
分“三步走”,首先区分所得类型,按国内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在应纳税额基础上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最后根据在境外的已纳税额进行抵免后,计算汇算清缴实际应补税款。具体计算如下:
01、计算应纳税额
全球综合所得收入额=120000+10000+100000-10000×20%=228000(元)
全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228000-60000-40080-12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15920×10%-2520=9072(元)
来源于尼日利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60000×20%=12000(元)
02、计算抵免限额
尼日利亚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9072×100000/228000=3978.95(元)
尼日利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抵免限额=12000(元)
来源于尼日利亚所得的抵免限额=3978.95+12000=15978.95(元)
03、进行抵免后计算应补税款
A在尼日利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6080元,大于该国的抵免限额15978.95元,因此本年可以抵免15978.95元,剩余101.05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A在2021年度全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9072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12000元,扣除境内已缴税款3608元以及可抵免的境外已缴税款后,汇算清缴应补税款为:9072+12000-3608-15978.95=1485.05(元)
资料要求:A在尼日利亚已缴个人所得税可以进行抵免,应当上传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如果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可同时上传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等资料。
注意: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五条规定,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也就是说,根据国际条约优先原则,若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税收协定饶让条款,则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三、免税规定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