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CRS还是小老虎,但绝不是纸老虎!

CRS还是小老虎,但绝不是纸老虎! 承以信INHETRUST
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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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承以信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作者:上海承以信律师事务所 蒋辰逵律师

最近,有一篇《CRS国际信息互换是纸老虎,撑不过5年》的文章(网络显示作者是加拿大国际税务研究院的税务专家胡商)被广为转发。文中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其理由,认为因为CRS存在着这五个问题,CRS注定会失败。国内知名的FATCA和CRS主题公众号“科林的税言税语”作者科林,以《“CRS是纸老虎,撑不过五年”Excuse me?!》的短文表示了不同的观点,并在知乎上引发了两者之间的观点之争。

因笔者从事的财富管理和跨境法税服务的领域受FATCA和CRS影响深远,故一直关注和研究这两者,并跟踪两者的落地情况和发展。我们也必须在实务中将这两者的短期和中长期影响考虑进去。自从201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CRS话题成为国内财富管理领域的热门话题,高净值客户对CRS的反应也开始显现。紧接着2017年开始所有参与国金融机构都开始收集信息,CRS的影响开始波及金融机构的日常账户管理和合规审查,金融机构在实务中的一些做法也开始明朗化。

在本文中,笔者也试图结合自己在这大半年时间里感受到的客户和金融机构的变化,从同样的五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 成本得不偿失?

胡商的文中称实施CRS的成本将是税收收益的10倍,此说除了科林指出的没有依据和CRS合规成本是由金融机构承担以外,我认为对于一国政府而言CRS的性价比应该会很高。

首先对于成本,CRS采用电子数据自动交换,其最大的成本在于最初完成合规程序(系统升级和账户信息更新)时的投入,这种成本是一次性投入,边际成本很低。对于基于长远反避税机制的技术投入而言,别说成本是由金融机构负担了,即使该成本由政府支出,其规模也是相当有限的。

其次对于税收收益,CRS存在威慑效果,而这种威慑效果会带来自动纳税部分的增长。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及征税都是很复杂的事情,税务部门在征税成本上真正的大额支出是在税务稽查征管环节,必须动用人力去查阅财务资料与征税对象较劲。如果CRS能迫使一部分人能主动交税(要知道这部分人可是百分百的潜在逃税者啊!),那无疑是可以省下大量的税务调查成本。更何况如果不是因为CRS,税务部门根本不知道其中大部分人存在逃税行为。

就我们目前业务开展中所了解的情况,虽然不少中国人还抱有躲和藏的想法,但也有不少人表示愿意合法纳税。这些人并且表示,如果无论如何都要交税的话,他们更愿意交给中国政府,只是他们同时会抱怨中国税负过高。更有高净值人士表示,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自己绝不想因为省这些钱(税)而让自己付出更多的处罚风险和面临潜在的刑事责任。

还有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结果,FATCA和CRS尚未全面落地,已经有某国际大型金融机构为了减轻自己的合规责任风险,针对离岸公司账户主动要求客户提供账户资金和收入在其本人税务居民国的纳税申报记录!否则将会被关闭账户!据悉,有不少的国际大型金融机构会逐步采取同样的做法。想象一下,如果无合法的纳税申报记录,到时候是不是面临着一个有钱无处放的囧境?是不是会有更多的人不得不主动交税?一国的税务部门突然在外国有了一个义务的税务专管员,何乐而不为!

这成本与收入的性价比不是杠杠的啊?

二、 收集的信息质量会差?

胡商的文章中,认为金融机构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去完成复杂的合规审查。特别是对消极实体的信息收集,金融机构要么无法识别出来,要么懒得识别和申报,导致最终收集的信息对于税务部门的价值严重削弱。

但CRS采取了一个很巧妙的做法,金融机构既有最终识别和确定账户性质的权利,但同时也负担合规审查结果的法律责任。在合规审查程序和标准中,又允许金融机构信任账户持有人提供的信息。这样,金融机构只要在客户提供的信息和自行掌握的账户信息的基础上,在合理注意范围内判断账户是否属于需要收集和申报及向哪国申报就尽到了合规义务。如有刻意隐瞒或伪造信息的行为,其法律责任是由提供自我声明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账户持有人承担的。

而现实比理论上更进一步,当账户持有人提供的自我声明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出现重大可疑情况时,若账户持有人无法进一步说明,金融机构为了规避自己的合规风险,要么叫你关闭账户,要么径直把账户信息按自己识别的性质和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进行收集和申报了。在香港和新加坡,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的表现就是离岸公司开户难,要么开不了,要么需要经历更长的审查周期,而中国人拿个小国护照去开户的话会面临着更加严重的问题。

所以,在经过金融机构基于自身责任和利益驱动下的筛选之后,事实上收集的账户数量更多了,信息的准确度也更高了。胡商文中那些所谓的金融机构识别不了的存疑的账户,更多的可能不是被放过,而是被收集和申报。漏网的账户要么逐步自我合规化,要么跑路(CRS下几乎无处可逃),否则只要哪天狐狸尾巴没藏好,就可能面临金融机构的调查或申报。

你敢说CRS真正成熟后的信息质量会差?

三、 信息用途有限?

CRS尚未真正落地,尚无直接官方数据可用。但根据美国国家税务局官方报道,截止2016年年末,美国有10万人就海外收入补缴税款、利息等约100亿美元,另有48000人就非故意性质的疏漏补缴了4亿多美元税款。随着FATCA实施日长,报回美国的账户会增加,效果会更加明显。

对于中国政府而言,反腐的附带效果先不说,历年来巨大的外贸交易量背后,有多少利润被截留在境外账户中没有交过税?加上境内未完税资金通过非正常渠道流到境外账户的存量,用脚趾头想想就是个巨大的数字啊!以前苦于无法获得境外账户信息,想查税也无从下口。现在CRS可以每年自动把账户信息送上门,国家税务总局是不是要从梦中笑醒?

至于税务部门对信息的评估和利用的效果,我认为这是个伪问题。因为CRS本来就是用来交换账户的若干关键信息,并没有哪国的税务部门会以CRS交换回来的信息作为认定逃税的直接依据,而更多的是作为筛选逃税对象的线索。当税务部门依CRS交换信息盯住某个纳税人展开税务调查的时候,恐怕更多的是纳税人自己不得不搜罗资料来证明自己已经交过税吧?

从CRS的要求看,真正需要交换的主要是对税务部门甄别逃税对象起关键作用的数据和信息。确实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只要关注账户余额就足够筛选出一大堆重大嫌疑对象。特别是对于中国这种有自行纳税申报法规,但几乎没有自行纳税申报之实的国家而言,税务部门把账户信息按余额排个队,对比一下账户持有人纳税申报记录(笔者认为其实比对都可以免了),然后挨个请进来喝茶就行了。

你敢说这些信息有没有用?

四、 美国不加入?

美国不加入CRS怎么了?美国不加入那是因为美国自己本来就挖了个坑叫FATCA啊!而且还是CRS用来参考的示范坑!

对于中国人而言,即使中美之间还没有正式签FATCA双边协议,也先别偷着乐。2017年5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在《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同时发布的相关解读中,明确建议:“鉴于我国政府正与美国政府积极商谈有关FATCA政府间协定事宜,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在操作层面将标准与FATCA统筹……”。要知道,中美政府对FATCA双边协议是在2014年就确认过版本和协议内容的,理论上来说随时可以签署生效。中国人在境外不合规的资金,即使转移到美国,也是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据悉,由于美国境内FATCA早已全面生效,所以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已经对中国人的账户信息进行收集,只是还没开始交换而已。

另外,与CRS的效果一样,FATCA迫使金融机构成为马前卒,主动审查起账户的税务合规问题来。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某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已经逐步针对全球不同国家的客户,要求对实体账户提供税务申报认证,目前已经波及中国。

从CRS的要求看,真正需要交换的主要是对税务部门甄别逃税对象起关键作用的数据和信息。确实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只要关注账户余额就足够筛选出一大堆重大嫌疑对象。特别是对于中国这种有自行纳税申报法规,但几乎没有自行纳税申报之实的国家而言,税务部门把账户信息按余额排个队,对比一下账户持有人纳税申报记录(笔者认为其实比对都可以免了),然后挨个请进来喝茶就行了。

你看,中国人钱藏到美国去有用吗?

五、 面临法律挑战?

科林在点评文章中说,连保密最严格的瑞士和英属避税小岛都纷纷投降,事实证明在隐私保护方面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因为CRS采取了参与国国内立法的方式,CRS在一个参与国的落地,必然同时解决了隐私保护方面的冲突。

至于胡商文中提到的美国和加拿大正在面临着的法律挑战,我倒认为也就是图个热闹,因为FATCA和CRS交换出去的都是非本国税务居民的信息,本国的立法机关并不关心,但对等交换回来的可是自己国家税务居民的信息啊,那可是意味着大量真金白银啊!

至于在中国,我相信这个问题更简单到可以忽略不计。

这样的法律挑战能有效果?

所以啊,CRS哪会是纸老虎!

如果说FATCA是一只老虎,那CRS就是这只老虎繁衍下来的虎群。

你可以说CRS还是一群小老虎,但绝不是纸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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