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到分公司开具总公司名称的发票,总、分公司为异地,该发票可以用来报销么?
解答:
总、分公司在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各自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因此总、分公司之间相互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都有各自分别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总、分公司之间发生了真实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是可以依法开具发票的。接受发票的一方,也是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而不是汇总纳税的,也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